《表3 诉讼费用分担:晚清民国徽州的日常生活与乡村治理——以稿本《开检可观》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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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民国徽州的日常生活与乡村治理——以稿本《开检可观》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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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临时性的开支,则由众人募集。民国初年,李氏与桃源下村的陈姓发生纠纷,除了所形成的《原被告两造状稿》之外,在《开检可观》一书中也有一些相关的文书。例如,其中的一份议约是民国二年(1913)所形成。当时,祁门闪里设立六区公立两等小学校,附近各族皆送子弟入校肄业,“合区士绅皆无异言”。不料桃源下村“一般喇棍陈求全、陈双全、陈海署、陈许祥、陈登洲等,以平日欺诈之手段,故行欺压”,所谓欺压,应当是指陈氏“诬指李姓为荒籍”,让后者感觉是奇耻大辱。他们认为,此事“甚关永远子孙,非比争田、争地等情,事何可甘?不得不拼命一敌!所有一切费用,均照丁粮派出,毋得推诿。如有抗费情事,则上愧宗祖,下愧子孙,公同将伊家田产出卖济用”。为此,民国二年阴历五月起,讼费派丁,各自分担(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