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晚清及民国政府颁布的部分涉及或影响职员招收和退出的法律一览表》

《表6 晚清及民国政府颁布的部分涉及或影响职员招收和退出的法律一览表》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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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企业职员管理现代化趋向研究(1890—1938)——以汉冶萍公司职员的招收和退出管理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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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1)《大清矿务章程》,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1895—1914)》第二辑下册,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270页;(2)《钦定大清商律》,《北洋法政学报》1908年第78—79期;(3)《矿业条例》,《中华实业报》1914年第5期;(4)《矿业条例施行细则》,《中华实业界》

晚清民国时期,特别是一战后,世界各国加强了劳工权益的保护,如在退休制度方面,“德国在1889年,便有老年恤金的办法”輫2) 。1928年11月上海市颁布了《上海特别市职工退职待遇暂行办法》规定了退休制度。晚清民国时期政府颁布的涉及或者影响职员招收和退出的法律,部分如表6所示。由表6可以清楚地看到,晚清以降,伴随着社会潮流的整体转变,在政府层面对于工人、职员的劳动保障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加强。而这种“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行”輫3) 引发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无疑对汉冶萍公司职员管理制度的现代化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尽管这些立法并未得到严格的贯彻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