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系统分类及适用场所》
注:1.集中控制型系统,在非火灾状态下,当系统主电源断电后,灯具持续点亮时间不应超过0.5 h,并应符合《技术标准》3.2.4条1-4款的规定,即在1-4款基础上另增加设计文件规定的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不应超过0.5 h)。2.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按灯具配电回路设置灯具通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一般可按控制方式、蓄电池电源型式及灯具电压等级分类,详情见表1。
图表编号 | XD001338872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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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12.31 |
作者 | 谈建平 |
绘制单位 | 常州市规划设计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