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互联网+”信息披露与股价崩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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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披露:实质性陈述还是策略性炒作——基于股价崩盘风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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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分别表示1%、5%、10%的统计水平下显著,括号中的为t值(经过了robust调整和行业层面的聚类调整);省略了部分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以下各表同。

在表3的第(5)和(6)列中,企业与“互联网+”融合程度(Intdeep)的回归系数为-0.05和-0.04,“互联网+”融合程度与代理成本交乘项(Agency×Intdeep)的回归系数为-0.28和-0.24,除了第(6)列Intdeep的回归系数外,其余均通过了10%的显著性测试。回归结果说明,企业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有助于抑制管理层对负面消息的隐藏,从而降低了股价崩盘风险。实证结果与理论预期一致。值得注意的是,在第(7)和(8)列中,本文进一步引入“互联网+”融合程度与“互联网+”披露数量的交乘项(Intdeep×Intnum)。交乘项的回归系数为0.03和0.02,且至少通过了5%的显著性测试。回归结果表明,在同等融合程度下,企业对“互联网+”关键词的披露次数越多,股价崩盘风险越高。上述实证结果进一步验证了夸大披露“互联网+”相关信息会加剧股价崩盘风险的假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