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0 基于不同企业性质的拓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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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询函监管与企业的真实盈余管理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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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N=11317;括号内为t值;***、**、*分别表示1%、5%、10%的显著性水平。

虽然问询函本身不具有处罚功能,但会引起媒体以及监管层的关注,从而导致上市公司被处罚的概率提高。然而,国有企业和政府之间存在着天然的联系,当其出现违规行为时,政府往往会偏袒国有企业或对其进行保护(Anderson,2000)。[25]于是,国有企业将应计盈余管理转移为真实盈余管理的动机较弱。表10展示了实证结果,其中是否收到问询函变量与企业性质的交乘项以及问询次数与企业性质的交乘项都在1%的水平下显著为正,证实了前面的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