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道德经》中的“自”类词及其原文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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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道德经》中的“自”与“自”类词看老子的“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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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甲骨文之后到东汉后期佛教传入中土以前,关于“自”的意义和用法问题,大致可以分为两派观点。一是侧重谈“自”可以充当什么语法成分,即“自”可以充当主语和宾语,词性上属于人称代词的范畴。比如杨树达(2007)[16]将“自”看作是人称代词中的“己身称代”。但杨树达先生的《词诠》则认为“自”可以用作内动词、代名词、副词、介词、假设连词、推拓连词。换言之,即认为“自”可以用作动词、名词、副词、介词、连词,而且所举例子皆为东汉后期佛教传入中土以前的例子[17]。高名凯(1986)[18]将“自”称为“反身代词”,可以做主语和宾语。姚振武(2015)[19]210-221的观点和高名凯先生的观点类似,姚先生认为己身代词“自”的核心义就是己身称代,可以做主语和宾语。做主语时,有时只有核心义(4),有时在有核心义的同时,随着不同的语境,还伴有“亲自”(5)、“擅自”(6)、“独自”(7)、“自然而然”(8)等附加义;做宾语(9)时,则只有核心义,并且一律置于动词之前。从哲学角度解读老子“自然”的意义时,学者们也多从“自”是人称代词,可用作主语和宾语这一角度去解读。如王中江(2010)指出,“在《老子》的注释和研究中,现当代的一些学者都做过非常重要的工作,但大都一脉相承地认为老子的‘道法自然’是说‘道自己如此’,‘道’无所效法”[3]37,并且指出“老子所说的‘自然’,……(而)是指称事物的‘自己如此’、‘自我造就’,这也是这个词在古代中国哲学中的主要意义”[3]41。汉语史研究中,关于“自”的意义和用法的另一种观点是认为“自”只能出现在动词或介词之前,做宾语(照应用法,如《左传·昭公十年》“不能自克”)、状语(强调用法,如《桓公三年》“公不自送”),不能做主语和领属语。[20-22]王力(2013)[6]222-223、杨伯峻等(2001)[23]与杨伯峻(2016)[24]也持类似观点,只是表述稍有差异。杨伯峻等(2001)[23]还明确指出“自”以代词的意义做副词用,不把“自”列在代词的范围内。但王力(2015)[25]认为“自”属于代词,并称之为“复指代词”。我们暂且不论对“自”的意义和用法的这两种看法孰是孰非,但却发现基于“自”的意义和用法的这两种观点去分析《道德经》中的“自”类词,能对老子的“自然”得出殊途同归的解读。下面参照姚振武(2015)[19]210-221与程工(1994)[21]对“自”的分析,以及楼宇烈(2011)[11]与陈鼓应(2016)[12]对含“自”类词的文本的解读,分析《道德经》中的20个“自”类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