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加盟模式”下案例要点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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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车辆模式下网约车平台侵权责任研究——以网约车侵权司法案例研究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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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平台提供的《顺风车服务协议》第5.2条规定:“乘客通过信息平台中的第三方电子支付系统支付合乘费用,顺风车平台代车主收取上述费用,扣除信息服务费用后,将其余部分转付给车主。”正是根据《顺风车服务协议》的约定,案例五的合议庭认为,虽然顺风车不以盈利为目的,但平台通过收取信息服务费获取了顺风车的运行利益,因此,平台应当在获利范围内,对顺风车司机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