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美国谷歌数字图书馆案发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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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谷歌数字图书馆案看中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中美同案不同判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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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谷歌先是推出了选择退出机制和默认许可模式等应对版权纠纷的策略,然后开始与图书馆界合作,启动数字图书馆计划。该计划通过扫描与其达成合作协议图书馆的海量书籍,以数字化书籍内容并建立文本索引的方式构建全球型的公益数字图书馆。2005年,随着谷歌数字图书馆的影响持续扩大,美国作家协会以谷歌在未经书籍版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大量扫描复制其作品并上传至网络为由,将其告上法庭。随即,在法律面前谷歌公司提出了公益性使用作为其核心抗辩理由。2008年,谷歌在美法院仍处于案件审理阶段时,在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上做出让步。通过沟通协商,与美国作家协会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同意向维权方赔付1.25亿美元补偿款。2009年11月,美纽约法院初步认可了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但是在随后召开的听证会上,和解协议遭到了社会舆论的质疑和抗议。2011年,美纽约法院经过慎重权衡,认为谷歌公司多次修改后的和解协依然不够合理并予以否决。经过漫长的审理过程,2013年11月,美国纽约南区法院通过慎重审理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谷歌数字图书馆计划中的复制、搜索图书行为符合第107条中合理使用规定不构成侵权,美作家协会对判决结果有异议并向法院提起上诉。[2]2015年10月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驳回作家协会诉讼请求。最终,长达14年的美国谷歌侵权纠纷案在2016年由美国最高法院宣布维持原判才彻底告一段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