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两校改革中是否突破基础硬核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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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约束、制度同构与地方高等教育政策创新——基于南方科技大学和上海科技大学的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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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凭授予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国家认可的单位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根据1980年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4),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教育部曾允许南科大与有权高校联合招生,并由有权高校授予学历和学位,但南科大认为这违背了改革试验的目的,拒绝了联合招生[55],决定“自授学位”;上科大2014年获得本科生招生资格,2017年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此前的研究生学历学位由中科院上海分院授予,此后的相应层次学生的学历学位自己按规定授予,前后均是由国家认可和国务院授权单位授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