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土地制度变迁影响下我国乡村空间发展变化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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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土地制度变迁的村落闲置空间再利用——以西安市阎良区为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村土地制度变迁可大致分为探索阶段(1978—1983年),确立深化阶段(1984—2001年),及立法系统化阶段(2002年至今)[3]。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建立起的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到2019年8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一系列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为乡村发展提供了有效激励,极大地推动了乡村地区资源的开发和配置,并从村民生活习俗、交往方式到人地关系等方面深刻地影响着村落空间形态的变化[4](见表1)。
图表编号 | XD001201699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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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10.25 |
作者 | 石立邦、蔡辉、余侃华 |
绘制单位 | 长安大学建筑学院、长安大学建筑学院、长安大学建筑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