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一德国保全扣押执行方式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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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视野下涉众型经济案件追赃挽损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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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在扣押措施的具体种类上,对应追缴替代等价物,域外制度规定了保全财产价值替代的扣押。德国为了区别于直接没收犯罪所得的扣押,将之称为“假扣押”,并于其《刑事诉讼法》第111条e规定:“认为有没收价值替代的前提,为了保全执行,得对相对人的动产及不动产命令扣押;根据重大理由而有此认为时,应命令假扣押。”将没收对象进行概念拓展的同时绑定原来民法上财产保全扣押的具体执行措施,德国因此将刑事犯罪所得的扣押法称之为“刑法追讨犯罪利得的程序法”,同时更进一步在立法上针对两类扣押分别规定了相互独立的执行措施规范,便于执行机关实务中的操作(详见表一)。正因为制度设计上的完善,犯罪所得的没收判决才具有惩治犯罪、保护正当权益的实质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