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万国公法》及其英文版目录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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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国公法》翻译底本问题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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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节释半主之义:凡国,恃他国以行其权者,人称之为‘半主之国’。盖无此全权,即不能全然自主也。即如波兰之戈拉告一城,并其辖下土地。维也纳公使会,公议立为一国,出告示,许其永为自主、自立局外之国,凭俄、奥、普三国之保护也。按公使会第九条,俄、奥、普三国,互相应允,不强犯戈拉告局外之地,并不许他国强犯之。又告诸天下,无论何国兵旅,无论何故,皆不得过戈拉告之疆界。又互相应允,戈拉告城内、城外,皆不准罪犯捕逃藏匿,若他国之有司,追讨捕逃之罪犯,戈拉告之官,立当捕之,护送出疆交还。一千八百十五年间,英、奥、普、俄四国,立约于法国之巴勒莫城,其一条云:‘以阿尼诸岛,合成一国,自立、自主者,名为以阿尼合邦。’第二条云:‘此国全赖大英君主并其后代保护。’第三条云:‘以阿尼合邦,自治其国内之事,当听其护主答应施行,大英君主,亦当鉴察其制法、行法等情。’第四条云:‘大英钦差,驻扎该国,可聚其法会,以主其议。’第五条云:‘以阿尼合邦,既蒙此保护,当任大英君主,屯兵于其关口、炮台等处。其合邦之兵,亦归英将之麾下。’第六条云:‘当另设章程,定护兵之额,与合邦归粮之款。’第七条云:‘合邦商船,并本国旧旗,亦当统带英旗。’”[9](今译为:第十三节半自主国行使对外主权时,依赖它国的国家称为半自主国。如波兰城市克拉科夫及其所辖区域,维也纳大会宣布该城为自由、独立、中立的国家,但要接受俄罗斯、奥地利、普鲁士三国保护。根据维也纳会议最终协议第九条,奥地利、俄罗斯、普鲁士三国彼此尊重,始终承认克拉科夫及其所辖区域中立、自由之现状;任何武装力量不得以任何借口进入该地。同时,本着相互理解之精神,明文规定,克拉科夫不得为任何逃犯提供庇护场所,并应主权国引渡逃犯之要求,逮捕逃犯,妥为看押,在边境移交他国。根据1815年11月5日,奥地利、英国、普鲁士、俄国在巴黎所签协议规定:科孚岛、凯法利尼亚岛、赞特岛、圣马拉岛、伊萨卡岛、基西拉岛、帕克斯欧岛组成一个单一、自由、独立的国家,命名为爱奥尼亚联邦。第二条规定,该联邦置于大不列颠及爱尔兰王国陛下及其继承人的保护之下,第三条规定:在保护国的许可下,爱奥尼亚联邦应当管理其内部事务,对各机构施加持续稳定的影响,英国女王陛下对各州的立法和行政将予以特别关注。为此,他将任命一名拥有必要权力的上议院特派员。第四条规定:为了使这些协议尽快付诸实施,该上议院特派员可以规定立法会议的召集形式,他还可以直接采取措施,以便英国女王陛下批准新的宪章。第五条规定:为了保护爱奥尼亚联邦的居民及其利益,英国女王陛下有权派兵占领上述国家的城堡和村镇。他们的军队将听命于英国女王陛下手下的军官。第六条规定,爱奥尼亚联邦政府制定特殊条款,将每年财政收入中的一部分用以支付和平时期维护城堡以及驻扎英军的开销。第七条规定:爱奥尼亚联邦商船悬挂的旗帜颜色及其护卫武装如同1807年前一样,受英国女王陛下的保护。为了增加保护的影响力,所有爱奥尼亚港口在荣誉和军事上仅归属英国司法以及商务官员管理,有时商务关系由得到爱奥尼亚联邦授权的领事处理。他们与派驻其他独立国家的领事一样,按照规则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