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政治动员与政治参与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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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治理模式的变迁及其理念转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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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西方社会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流派———结构功能主义(structural functionalism)代表之一帕森斯提出的“社会新进化论”,认为社会进化包括结构分化、系统提高、异质包容和价值普惠四个方面。结构和功能带来的分化,提高社会整个系统的适应性,同时包容机制可有效解决新的兼并整合问题。再通过舆论宣导、政策支持,对新建立的结构单位给予合法化地位,消除政策间冲突,增强发展稳定性,最终推进社会系统发生有机进化,实现价值普惠[12]。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开始探索多元共治的模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强调多元主体多向度协商合作的社会治理取代单一主体单向度管理控制的社会管理,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实施政社分开,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又提出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党的十九大正式提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国家逐步允许社会组织等非政府主体参与到社会治理中,并且明确将行业协会商会等“四类重点社会组织”作为重点培育的对象,不断促进社会结构精细分化。同时,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等多种方式,清晰划定政府作用边界,使政府成为有限型政府,实现政府权力功能让渡和外移。社会组织作为与传统治理力量并行的“异质性事物”,政府在对其主体地位的承认以及合法合规的引导,鼓励社会组织进行自我革新和方式创新,共同参与进社会秩序的建立维护和契约达成的过程中,最大限度发动了政府、社会、市场三方力量,有力促成了从追求政府高效管理向社会治理结构深层变革转变,极大减轻了政府公共服务供给压力,社会大众对公共服务的多样化需求不断得到满足,政府权力本位逐步让渡于社会权利本位,实现从政治动员走向政治参与,催生了“权利型社会”深入发展(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