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3种监管概念比较:中国国资改革:困惑、误区与创新模式》
首先,国资委需要从央企出资人向营利性国资监管者转型,实现对营利性国资的统一监管。国资监管与政府监管、所有者治理不同,依据国资委作为国家特设机构与所有者职能结合的属性,国资委的监管对象是国有资本,目标是国家所有者权益最大化(详见表2)。目前国资委既承担着国有资产监管者的职责,又担任97家实业类中央企业的出资人,现实中,作为国有资产的监管者,国资委却种着其他部门的“自留地”,客观上无法履行对金融、教育、卫生、科技类国资的统一监管。由于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部分央企在参与国际竞争时,被认为与其他央企之间存在共同股东和关联交易,并受国家行政干预,不利于参与国际竞争。国资委面临着作为监管者无法实现统一监管,作为出资人又管得过细的两难境地,因此第一要务就是确立国资委作为营利性国资统一监管者的定位(详见图2)。
图表编号 | XD001176767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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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1.05 |
作者 | 刘纪鹏、刘彪、胡历芳 |
绘制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