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欧美各国金融监管改革模式》

《表3 欧美各国金融监管改革模式》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多中心治理框架下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构建》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多中心金融监管体系结构的第二个重要特征是行业协会以及消费者协会在金融监管体系中的地位将得到较大的提升。把这两个组织的位置提升到与政府监管机构较为平等的位置是适应市场参与主体多元化的必然选择,这将有利于协调政府与市场参与者之间的关系,实现金融监管的治理结构均衡。行业协会以及消费者协会之所以可以作为治理中心是因为其具有组织自治的基本功能,从行业协会本身来看其就有一定的行业组织监管特性,可以通过行业公约等相关规章来进行行业内部的监管,而且我国目前的金融行业协会作为官方组织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监管功能,所以行业协会可以作为一个治理中心。从消费者协会角度来说,金融危机后,很多国家认为造成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足,因而从很多方面加强了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US Treasury提出了建立专门进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的基本原则[14]。从监管角度来说,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力度也是未来的监管改革趋势,Taylor则提出了以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为主,包括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在内的双峰监管理论,以避免重复监管以及监管空白的出现[15],目前美英等国都将双峰监管作为今后的金融监管改革的长期目标。多中心金融监管体系所具有的结构就可以实现这个双峰理论所提出的功能,不仅提升了消费者组织的地位,而且还引入了行业协会作为一个治理中心,这样就可以建立更为有效的利益协调、对话协商机制,可以说实现整个市场参与者之间的相对治理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