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各国市场监管机构设置情况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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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公共行政视野下的市场监管模式比较及启示:基于美德日三国的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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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对于以上三个国家的监管机构设置,我们可以从人事任免、财务预算、决策过程三个方面的独立性进行综合比较。在美国,占主体地位的独立监管机构的负责人由总统提名,一经任命总统并无权免除其职务(除非渎职);经费在财政拨款的基础上部分来自机构收费,虽然预算需要接受管理和预算办公室的审查,但预算独立性依旧相对较高;而其决策过程的独立性在各类机构中均是最高的。在德国,虽然监管机构在内阁部门授权后在决策上拥有较高的独立性,无需接受外部指令,但是作为内阁各部的下属机构依旧在人事任免、财务预算方面受到内阁各部的控制与制约,因而只能算内设半独立。日本的监管机构设置则较为复杂,相对而言,内阁省厅内部各类监管机构的人事、财务及决策过程的独立性都较低;省厅外局和独立行政法人均拥有较高决策独立性,较少受外部指令,但它们的人事自主权和财务自主权相对较小(独立行政法人有较大的人事自主权),所以在独立性方面相对比较综合。 (见表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