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欧洲四国绩效拨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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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国家大学治理改革对我国“双一流”建设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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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Center for Higher Education Policy Studies.Performance-based funding and performance agreements in fourteen highereductionsystems[EB/OL].[2018-12-22].https://ris.utwente.nl/ws/portafiles/portal/5139542.

大学改革使政府依法避让出大学作为独立法人所享有的办学自主权,但也要求大学作为法人必须独立承担起一定的办学风险,特别是在政府经费逐年减少的情况下需要大学更加合理地支配政府的财政拨款,否则大学也可能面临破产的风险。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捷克共和国、荷兰、挪威和瑞士等国先后实施了将大学实际绩效评估结果与财政预算相结合的拨款制度,提升政府财政拨款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优化经费的使用方向(见表2)。当前,英国、丹麦、德国的绩效拨款比例均已超过经费拨款总额的50%,奥地利和芬兰大学所获得的政府财政预算和实际拨款金额甚至已经完全按照大学的绩效评估结果来进行计算和分配,[14]有助于增强大学与政府的战略对话,保证公共理性和普遍利益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