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产权制度差异与国家维护能源安全的手段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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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维护能源安全手段的选择逻辑:产权制度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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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笔者自制(*美国、英国与法国在能源领域的产权制度为第一次石油危机时的安排,当前的制度安排参见表2)。

简而言之,由于在能源领域实行了两种不同的产权制度,英法两国在应对1973年第一次石油危机时采取了截然不同的手段。这再一次表明产权制度安排决定了国家维护能源安全的手段选择。进一步讲,综合本文所分析的四个案例,不难发现在中国与法国这两个实行公共股权占多数的混合所有产权制度的国家中,政府与主要能源公司均为维护能源安全的主体,两者通过行政与商业相结合的手段来维护能源安全;相反在美国与英国这两个实行绝对私有产权制度或公共股权占少数的混合所有产权制度的国家中,只有政府才会作为维护能源安全的主体,而且其只能依仗行政或外交手段维护能源安全。显然,正是不同国家在能源领域所实行的产权制度的差异造成了其维护能源安全手段的差异(参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