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相关重要立法历程对比与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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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环境管理与保护的寺庙景观提质设计研究——以乐山市乌尤寺景区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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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环境的管理与保护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的管理和约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对“古刹名寺”这样的遗迹环境的管理和保护来说,在1989年出台的《环境保护法》之前的法律法规和条例,“古刹名寺”一直被界定在古物、文物的范畴,并且强调的是对“建筑”、“遗迹”的管理和保护,并未强调“周边环境”的管理和保护。而《环境保护法》中第一次明确强调,并在第十七条及第十八条等部分条款中规定了环境要素的管理与保护,要求“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该基本法在遗迹环境保护立法进程上,是一个重要的进步,但遗憾的是,此后公布与颁布的各种“通知”、“条例”、“办法”等,对于寺庙景观环境管理与保护来说,仍存在以下问题:其一,概念对象不统一。在一系列保护法规中,概念的内涵和表达方式都不尽相同;其二,涵盖对象不全面。其中最为明显的是对于遗迹景观环境的管理和保护没有针对性的完整的立法[2];其三,深度广度不够。遗迹保护民间团体、行业协会、设计规划单位等是遗迹管理保护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立法缺乏对这些力量干预权利的规定。另外,对于管理保护运行过程中的操作程序、标准等也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3]。 (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