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信息披露状况对破产隔离交易成本的影响(全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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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隔离与资产证券化交易成本——一个基于比较金融组织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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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分别表示1%、5%和10%的显著性水平;2.括号中的数值为t值,表7-11与此注同。

基础回归和稳健性检验的结果都表明:信息披露制度越完善,破产隔离越有利于降低成本。上述结论可以在中美两国资产证券化的主流实践模式中得到验证。首先,两国存在信息披露监管政策的差异。美国已明确不同证券化产品的信息披露要点,规定CMBS、RMBS、车贷ABS等产品逐笔披露基础资产信息。而中国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规范较为粗略,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2014年中国证监会出台《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两份文件都偏重于提出原则性的要求,对不同类型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并没有细化的规定。直至2017年,沪深交易所才陆续发布专项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指南。其次,公募和私募产品的信息披露存在差异。在法律约束机制、市场竞争压力和投资者的要求下,美国的私募产品在信息披露内容、形式和详细程度等方面与公募产品基本趋同。而中国的公募产品信息披露较为完备,私募产品的信息披露却严重不足。第三,美国对原始权益人、重要借款人、重要增信方等重要参与者实行分层披露制度。比如,当原始权益人的发起资产占基础资产的比例大于20%时,则需要披露原始权益人的组织形式、风险、利益、原始债权项目的情况等信息(潘紫宸、杨勤宇,2016)。这种分层披露制度,有利于监督和约束具有较大潜在风险的原始权益人的行为,降低道德风险成本,而中国在该方面缺乏必要的信息披露制度设计。总体来看,美国的信息披露质量更高,破产隔离具有更大的经济价值,因而表外模式成为美国资产证券化的主流模式。在中国的实践中,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破产隔离型合约的总体占比为6.7%,公募和私募环境下破产隔离型合约的比重分别为23%和1%(1),资产证券化以表内模式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