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两个未成年刑事案件庭前会议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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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案庭前会议司法生态现状及改进——以S省Q市法院58个案例为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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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庭前会议效果不显著。笔者发现在查某某涉嫌强奸案、曾某涉嫌贩卖毒品案中,虽然召开了庭前会议,但却没有发挥应有的功能与作用。控辩双方就有关程序性问题即管辖、回避、是否公开审理、出庭证人名单等均没有争议,庭前会议笔录中均是“无异议”“不需要”“不申请”“同意”等表述,而关于证据开示、事实争议焦点的整理仍然不够充分,由此导致正式庭审中举证、质证的形式化、过场化。表1反映了两个召开庭前会议的刑事案件对事项处理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