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离婚案件中未成年人参与权新旧条文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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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的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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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重视未成年人的主体地位,共有五个有关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参与权的条款。第四条第一款确立了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原则,即“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并将“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补充为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的六项要求之一。第十九条是关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做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决定的规定,内容沿用原《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但在“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基础上增加了“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的要求。第二十四条为新增条文,其中第一款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第一百零二条也是新增条文,其内容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应当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使用未成年人能够理解的语言和表达方式,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第一百零七条对应原《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是针对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子女离婚案件的规定,主要修订内容是将“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修改为“应当尊重已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将“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修改为“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