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相关特定事项授权实施期限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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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特定事项授权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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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对十五项已经到期或即将到期的特定事项授权作了时限统计,一般简单的授权1-3年即可完成试点经验积累;难度较大的授权需要通过延期加长期限,但从实践来看,五年即为一次充分的试点时间。然而,即便是应该具化出一个合理的实施期限,也不意味着将其作为一个硬性标准强加于所有的特定事项授权。如果参照《立法法》第10条的第2款规定的“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我们可以发现五年期限不是一个绝对不可逾越的界限,但书的规定为确有需要实施超越五年的授权提供了弹性空间。这是因为,每一个授权的具体内容不同,实施的难易程度的不同会造成所需的时间不同,这也是表2的统计数据所可以反映出的另一个事实。以表1中的特定事项授权延期3为例,其在实施过程中遇到新的问题,土地制度改革与单纯的行政审批制度等改革性质不同,因此试点地区从制度设计、工作布置、实践操作到效果反馈周期较长,以及法律修改衔接问题方面的因素均导致其实施期限比其他授权延期要长[13],所以其在第一次延期届满之后又进行了二次延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