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先行示范区建设亟需中央授权的部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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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深圳法治建设的内在逻辑及立法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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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先行示范区建设亟需中央授权的事项,是先行示范区立法创新和立法协同机制构筑的基本前提。对迫切需要进行先行先试、但又明显与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冲突的事项,深圳应按照《先行示范区意见》,由有关方面(如前文的先行示范区立法协同联席会议)按法定程序向中央请求授权。深圳可以探索在借鉴香港相关法律的基础上,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制定符合国际惯例、接轨香港、且仅在前海范围内实施的制度体系。在此基础上,就现有法律法规中香港业界较为关心的体制机制问题,如专业服务业管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以及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等方面,通过适当突破上位法有关规定的方法,在经济特区立法权权限内制定经济特区条例。当然,这样做须得到中央、全国人大以及国家有关部委的支持,难度较大。从大刀阔斧开展体制机制创新来看,深圳亦可争取中央支持,允许前海在部分行业领域率先对接香港一些行之有效的好的管理制度。目前阻碍香港服务业进入内地市场的最大障碍就是内地的行业制度限制和行政管理的透明度问题。未来要争取中央支持,并逐步授权在深圳市全境或原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授权由深圳市人大通过经济特区立法权,逐步在金融、外汇、外商投资、贸易、通关、行业准入、行政管理、社会管理以及飞地管理、城乡建设等方面制定经济特区条例,在全市范围内率先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制度体系。如相关试验成功,可在大湾区推广;如试验失败,全国人大可废除深圳所立条例,继续实施原有相关法律法规。这样做不仅能最大限度、最快速度地推动深港合作、促进香港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又能最大限度地为深圳和香港服务业发展优化升级空间,从而为大湾区建设提供制度创新和合作的样板。唯有如此,深圳才能充分发挥历史累积的改革开放优势,极速实现制度创新,才能最大范围扩宽香港优势产业的发展空间。囿于篇幅,本文无法对方方面面的改革事项进行完全式列举。我们认为,在大湾区建设时代,先行示范区亟需中央做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重要事项的授权(详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