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0 产业创新的中介效应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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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治理与中国金融结构演化:产业创新的中介效应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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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15-17世纪,新航路的开辟打破地区间封闭状态,世界逐渐连成一体。工业革命以后,社会生产力水平大幅提高,可供交换的产品增多,远距离贸易逐渐取代以物易物的现货市场交易。消费者同生产者的距离越来越远,产生了跨期交易和延时支付的现象。如何解决跨期交易和延时支付带来的道德风险和信用问题,是一个经济体良性运行的制度安排。Greif和Tabellini(2017)[19]提出,文化特质上不同的初始条件,促成宗族和城市在东、西方的产生,此后两种社会组织形态的扩散,加强了私序和公序的特质,也成为两个区域存续至现代的文化和制度差异。一种是通过法治规避跨期交易的风险,以法院等第三方机构的强制裁决为代表的公序;另一种是通过长期博弈建立信任来解决争端的私序。North(1990)[20]认为,经济体过去的选择将决定其现在和未来可能做出的选择,因此制度变迁具有自我强化的特点,制度变迁路径一旦确定,此后便因为规模效应、学习效应和适应性预期等,而在后续的制度变迁中不断自我强化。现代中国延续了关系型社会的属性,一个典型的证据是民间纠纷的解决途径。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6年全国受理民事诉讼代理274万件,刑事诉讼辩护及代理70万件,行政诉讼代理10万件,调解民间纠纷902万件,说明大量争端的解决来自于仲裁或调解,而不是诉讼。表1显示了2002年至2016年人民法院处理各类纠纷的结案情况。2002年,37.74%的合同纠纷和28.79%的侵权纠纷通过调解而非判决方式结案,此后10年调解结案率逐年上升,到2012年,57.7%的合同纠纷和59.78%的侵权纠纷通过调解方式结案。调解方式在婚姻、家庭、继承案件中更普遍,结案调解率在15年内始终过半,在最高的年份达到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