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美国公共体育服务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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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德、英三国公共体育服务建设经验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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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体育服务制度,是公共体育服务规范运行的重要依据。美、德、英三国已建立比较完善的公共体育服务制度体系。美国在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健康促进、锻炼指导、公民体育权利、体育设施标准和社会体育组织等方面均出台了相应的法规条例(见表2)。美国政府大规模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始于20世纪80年代,政府制定的与公共体育购买相关的法律条款多达400余个,其中主要有8部法律,这些法规为规范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提供了保障[18]。美国联邦政府中,与公共体育发展有关的部门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制订了一系列国民健康促进政策,如《健康公民1990》《健康公民1990:预防疾病与促进健康》《健康公民2000》《健康公民2010》《健康公民2020》等,其中《健康公民2000》中就明确规定了城市社区公共体育服务设施建设的具体标准[8]。锻炼指导方面,美国政府部门制定了《美国人体育活动指南》《体育活动指南咨询委员会报告》《青少年身体活动指南工具包》《美国人身体活动指南中期报告》等政策,为各类人群提供了锻炼标准与科学指导。体育权利保障方面,出台的政策主要包括《第九教育修正案》《平等权力保护修正法》《民权法》等,保证了公民平等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9]。1978年,《业余体育法》的出台,确认了美国奥委会这一社会体育组织的合法权益,明确了美国奥委会与单项运动管理团体的关系,从根本上解决了众多社会体育组织之间长期对立的矛盾[19],为美国社会体育组织的后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外,美国其他联邦宪法和各州颁布的法规对公共体育服务标准体系的建设与运行也进行了有效的控制和管理,如代理法、劳资法、公共管理法、反垄断法、商标法、贸易法和许可证法等,均可用来解决公共体育服务标准体系建设与运行中的相关问题[20-21]。这些政策具有跨部门合作、可操作性、可评估性与可持续性的特点[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