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好人免责条款的审议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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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184条好人做好事免责规范设计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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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目的是制度所包含的各种规范追求的最终目标,而每一项法律条文都有其特定的规范目的,规范目的与制度目的应当保持一致性。(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一次审议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审稿)本无好人免责条款,在二审稿审议和征求社会意见时,部分人大代表和常委委员建议草案对救助致人损害责任承担问题作出规定,(1)令救助人无后顾之忧,“好人免责条款”应运而生。该条文的规范目的是直观的,即倡导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行为,发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表1显示了“好人免责条款”的审议修改历程,重大过失担责的“但书”条款揭示全国人大法工委最初设计该条文时并不赞同赋予救助人以完全性豁免权,在草案审议过程中,基于消解全国人大代表的质疑,推进草案的审议进程,由此接纳全国人大代表的建议,删除重大过失担责的“但书”内容。制度目的具有宏观性,结合立法变迁历程、人心日益冷漠的社会趋势、救助人与受助人双方利益衡量等因素综合考察,法律对自愿紧急救助行为加以规范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证受助人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得到及时且有效的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