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条款的内容变化》
《民法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条款与《物权法》在内容上相比存在约21处变化,其中既有对旧规则的修改,也有对新规则的创设。为了行文方便,笔者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构成,将《民法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条款分为五大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构成条款、对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与权利限制条款、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与义务条款、对共有部分管理的成员权与权利行使条款、业主的权利救济条款。一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构成条款。该类型条款由1个法条构成,即《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与《物权法》第七十条相比,该条文未发生任何变化。这也意味着《民法典》与《物权法》在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构成上的意见是一致的。二是对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与权利限制条款。《民法典》与《物权法》对专有权基本内含的认识是相同的。但是,对该项权利的限制规定却存在3处明显的变化。三是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与义务条款。《民法典》与《物权法》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及义务的基本规定一模一样,只是在体例和具体规则上总共有2处不同。四是对共有部分管理的成员权与权利行使条款。与《物权法》相比,《民法典》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成员权的规定有着诸多不同之处,总共有13处变化,是所有条款类型中内容变化最多的部分。五是业主的权利救济条款。业主的权利救济条款主要新增了2处内容,同时也为业主提供了2个新的权利救济途径。以上只是简要地对《民法典》和《物权法》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条款进行类型化比较,具体内容的变化情况统计详见表1。笔者也将在下文的条款解读中详细分析和论证条款的变化与含义。
图表编号 | XD001519311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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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8.25 |
作者 | 谢德城 |
绘制单位 |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