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健康建筑评价标准》条款对应的评分项和加分项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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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健康建筑”的生命体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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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用建筑中,居住建筑与公共建筑具体功能需求上的差异,决定了在设计阶段考虑的措施性指标的选择上会存在明显的不同,主要体现在室内声环境控制技术、天然采光技术、健身场地设计和适老(幼)设计4类措施上。在项目评价的实际操作中,主要体现在5.2.3、6.2.4、6.2.15、6.2.16、7.2.6、8.2.8这6项条款的执行率相对较低,同时6.2.15、8.2.4、6.2.4、8.2.3、8.2.9、6.2.6、7.2.6、7.2.4、6.2.14这9项条款的执行难度上也存在明显的差异[7]。尤其在多功能的综合性单体建筑中,如果按标准的全部评价条款对适用的区域进行逐条评价,健康建筑六大健康要素的实践完成度尚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