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广东、浙江、江苏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政策梳理(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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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探析——基于高质量发展要求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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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7年底,广东、浙江、江苏等7省(市)共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文件220份,主要涵盖法规、政策、技术标准以及具体操作细则等,重点开展了包括低效用地界定、上图入库和专项规划编制等基础工作和改造模式、工作考核等方面激励政策的探索[4](参见表1)。以广东省为例,2009年出台的粤府[2009]78号和粤府办[2009]122号文,政策重点在违法用地手续完善、协议供地方式激励、土地使用权人补偿激励、集体转国有手续简化等;2011年出台的粤国土资试点发[2011]199号文和2012年出台的粤府办[2012]145号文,聚焦于完善和解决“三旧”改造工作实施过程中的细节问题;2016年出台的粤府[2016]96号文,进一步明确了连片改造、审批权限下放、公共用地保障、金融支持、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等重点政策;2018年出台的粤国土资规[2018]3号文,进一步深化了“三旧”改造工作实施,对调整完善“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加强土地规划保障、明确“三旧”改造申请条件、加快“三旧”用地审批、规范“三旧”改造供地、加强“三旧”改造实施监管等6大项、20条细则进行了完善。各地政策体系也在不断探索中趋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