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典型自然人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情况》

《表1 典型自然人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情况》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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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民事诉讼的法律经济学分析——以最高人民法院第79号指导案例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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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1可见,以“垄断”案由结案的民事诉讼其初审案由通常不是“垄断”,而是“合同纠纷”“不正当竞争”“消费者保护”等,“锐邦诉强生垄断案”的一审案由是“合同纠纷”,适用的是《合同法》[1]。一审法院在适用《合同法》中,锐邦公司就因违约而败诉,二审法院改变为适用《反垄断法》后,锐邦公司就获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