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韩进海运破产后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结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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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跨国破产程序域外效力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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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韩进海运破产案件为例,中国与韩国之间并未签订有关承认与执行破产程序的双边条约,中国也未采纳《示范法》的规定,因此,中国和韩国在韩进海运破产的程序承认与执行问题上只能根据互惠原则。在韩进海运破产案件中,基于当时所处的国际政治环境和我国与韩国之间的法律合作现状,韩国并没有向中国提出承认与执行其破产程序的申请,中国和韩国之间并没有因为管辖权以及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问题产生国际法上的冲突。对韩进海运在中国境内的资产,国内债权人均不是以提出破产申请而是基于实际运输或者租赁纠纷等案由提起民事诉讼。唯一一例申请破产的案件是韩进海运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韩进海运(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进中国”)曾作为申请人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但在预审过程中申请人撤回申请。(1)根据不完全统计(见表1,数据来源北大法宝,截至2019年10月12日),韩进海运申请破产后,国内的处理方式在一审和二审阶段大部分是通过撤诉或者判决方式结案。在判决中,韩进海运作为被告均未出庭应诉,这将直接对判决书的可执行性产生影响。而在执行过程中,大部分都是通过终止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在韩进海运破产清算之后能否实际执结前景堪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