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制度建设过程类型:长江大保护的制度体系建设进展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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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保护的制度体系建设进展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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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不同制度的建设过程有很大的差异。基于上述讨论,结合传统的政策过程阶段论以及相关研究[7-8],我们进一步提出制度建设的阶段划分及其类型(表2)。类型Ⅰ为简化模式,包括了“议程设定—方案制定—运行实施—调整优化”等环节,适合任务相对明确、主要由中央负责实施的制度,比如中央环保督察;类型Ⅱ则适合制度建设需要历经多方面的建设努力、实施主体通常为地方政府的情况,通过将模式Ⅰ中的运行实施区分为“部分运行”和“全面实施”两个环节,认为类型Ⅱ将包括“议程设定—方案制定—建设落实—部分运行—全面实施—调整优化”,如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类型Ⅲ为是在类型Ⅰ的基础上,采取中央部署的试点,或者地方自发的探索模式,如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建设;类型Ⅳ为“议程设定—试点/探索—方案制定—建设落实—部分运行—全面实施—调整优化”,如空间规划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