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中美控制机制总体特点对比》
如表2所示,我国目前在规划方面做得较为完善,针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城镇化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都提出了相应的规划以及工作方案。而在立法方面,尽管我国已出台了《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建筑法》等与建筑领域相关的上位法,但是目前在建筑节能领域暂时还没有同等地位的法律,而仅是作为针对某类建筑的一个条例出现,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由于缺少法律约束和强有力的执法机制,不能满足建筑节能工作的需要(宫晓玲,2010)。美国则在2007年就颁布了《节能建筑法案》,建立了关于建筑节能先进技术和制度的商业应用程序和示范。在标准制定方面,我国仅少量发达地区制定了地方建筑节能标准,而美国的做法则较为全面且完善,各州参照联邦政府制定的基础节能规范,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本州建筑节能标准。在激励措施方面,针对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以及可再生能源应用,我国主要采取的是直接补贴的形式,以政府来主导,补贴对象是项目或工程,而美国采取的方式是由政府搭建平台,引导不同的主体参与,比如结合合同能源管理,引导市场参与公共建筑节能,针对特定的低收入人群构建平台推动可再生能源应用,居住建筑则是补贴到最终用户,通过相应补贴引导消费者去购买低能耗的住宅。在信息引导方面,我国和美国一样,都有自愿性的节能认证标识,由国家主导,自愿参与节能认证,但是区别在于,我国的节能认证目前仅限于对节能产品的认证,而美国包含节能产品和节能建筑。
图表编号 | XD001036544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
绘制时间 | 2019.09.25 |
作者 | 张东雨、杨秀、孙昕宇 |
绘制单位 | 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加拿大安大略省金斯顿女王大学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