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我国《反恐怖主义法》中涉及反恐的各部门和单位(个人)》

《表1 我国《反恐怖主义法》中涉及反恐的各部门和单位(个人)》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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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恐跨部门协同的制度建构——以《反恐怖主义法》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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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怖主义法》中将涉及反恐的部门(个人)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以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为代表的政府职能部门。《反恐怖主义法》第8条中规定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行政机关应该分工做好反恐工作。第二类是军事部门。军事部门是我国反恐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恐怖主义法》第8条第二款将我国包括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以及民兵后备军事力量全部纳入反恐体系中来,在立法上明确了军事部门在反恐活动中的职责和法律地位。第三类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民众个人(见58页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