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2003—2012年我国劳动政策成就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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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中国70年劳动关系演进——基于政府与市场作用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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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作者整理。

这一时期,“国家宏观调控,企业自主用工,多种形式并存,全员劳动合同”的劳动用工制度、“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自主分配,政府监督调控”的工资制度、劳动力市场和政府监管体系基本建立。从历史大趋势看,破除体制机制弊端,坚持劳动关系市场化改革无疑是正确抉择,但由于这项改革覆盖面广、涉及人数众多,地方官员在政绩驱动下过于强调速度,推行政策硬着陆,因而在具体操作中没有较好地兼顾劳动者个体利益,导致劳动关系出现不少问题:一方面,大量国企下岗员工没有得到很好的安置;另一方面,国家还没有建立起全面有效的劳动监管体系,因而这一时期也集中出现了大量的劳动纠纷和性质恶劣的用工事件。[17]2003年,中央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施政方针,劳动关系作为其中的重要环节,在这一时期得到了高度重视,无论是“十二五”规划中专门设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章节,还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无一不彰显国家在加快市场经济建设中完善劳动关系的决心。具体措施包括:一是有条不紊保障就业。随着这一时期经济的高速增长,城镇化率不断提高,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高校毕业生日益增多,再加上下岗的国企职工需要妥善安置,因而劳动者队伍不断壮大,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积极政策促进就业。到2012年,全国登记失业率连续多年保持在4.1%以内。[18]二是规范企业契约管理。受市场利益驱动的企业难以自主规范用工,需要政府监督管理。这一时期颁布和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及指导制度,并以之为杠杆间接调控劳动关系。行政法规具体覆盖到不同雇工性质、性别等,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等,有力约束了企业用工的随意性,保障了相对弱势的劳动者的权益。三是完善劳动法律体系。国家立法机关不断根据新的形势完善法律体系,发挥法律作用。以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后于2012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三大支柱性法律先后通过人大审议为标志,劳动法律体系得到了有力补充,国家层面的劳动立法建设进入新阶段。有关研究表明,立法上的进展特别是《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有力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发展了劳资双方的和谐共生关系的同时,也促进了社会公平。[19,20]相应地,由于劳动纠纷频发,仲裁制度也在这一时期逐渐完善,仲裁机构建设水平不断提高,从而为劳动关系市场契约化的和谐发展保驾护航,当年劳动争议案件结案率有明显提升。(见表1)四是加强劳动保障兜底。市场化用工程度趋向深入,劳动者权益保障也急需跟进。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2003年,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为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制度确立了基本框架;后又分别于2005年、2007年颁布《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劳动者医疗、养老等保险制度得以进一步铺展开来。如表1所示,2003—2012年,我国工伤保险覆盖率从17.51%迅速提升至51.24%,城镇职工(在职)养老保险覆盖率从44.4%增长到61.94%。五是加强对非公经济特别是私营经济中劳动关系的引导。这一时期劳动关系改善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非公经济组织中的工会制度不断完善,甚至不少企业都建立了党组织。(1)同时,为进一步兼顾到各方利益,政府还以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牵头建立健全了与企业、工人(工会)方面的三方对话机制,甚至还在国家层面设定了明确的行政指标。(2)从实际效果看,这种集体谈判不仅提升了一些企业和行业的工资标准,[21]也影响了劳动力的市场价位指数。[22]而政府在这种对话机制中的引导作用有效弥补了市场不足,从而督促企业用工方不断规范经营行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使非公经济的劳动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化。[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