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广州与粤港澳大湾区其他城市协同主体合作申请专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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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走廊背景下广州与粤港澳大湾区技术创新协同发展研究——以专利信息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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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主体是指广州与粤港澳大湾区其他城市开展合作申请专利的申请人。本研究按表3中的类别,分别对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的协同技术创新主体进行归类,并统计合作申请专利数。根据国家专利法,两个及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的权利属于共同完成的单位[4]。因此,如若某项专利中有某个或某些城市超过两个申请人时,该项专利重复计算,如申请人为“华南农业大学、东莞畜牧科学研究所、生物源生物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则“华南农业大学、东莞畜牧科学研究所”,“华南农业大学、生物源生物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东莞畜牧科学研究所生物源生物技术(深圳)有限公司”的合作申请专利分别各计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