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广深科技创新走廊合作申请专利科技创新协同主体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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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专利计量的廊带区域科技创新协同发展基础分析——以广深科技创新走廊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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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主体是指合作申请专利的申请人。研究按表2中的类别,分别对广深科技走廊城市的协同科技创新主体进行归类,并统计其合作申请专利数。根据国家专利法,两个及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的权利属于共同完成的单位。因此,如果某项专利包含广深科技走廊城市的申请人超过两个时,该项专利重复计算,如申请人为“东莞市德速达精密设备有限公司华南理工大学深圳市德富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则“东莞市德速达精密设备有限公司华南理工大学”“华南理工大学深圳市德富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德速达精密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德富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申请专利分别各计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