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主要变量描述性统计与组间差异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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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企业金融化对民企创新投资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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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分别表示1%、5%、10%的显著性水平。在进行组间差异检验时,本文采用的是Mann-Whitney U秩和检验,并用Z值表示显著程度。

表3列示了金融化与民企创新投资的回归结果。从中可以看出,当以金融资产整体作为金融化的衡量指标时,金融化(Financial)的系数为-0.0216,在1%水平上显著,表明金融化对民企创新投资具有“挤出效应”,验证了本文的H1。此外,由于本文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类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长期金融股权投资、委托理财与信托产品等四类,而金融资产本身具有异质性,因此不同形式下的金融化对民企创新投资可能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为进一步分析金融化对民企创新投资的影响机理,本文分别用交易类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长期金融股权投资、委托理财与信托产品作为金融化(Financial)的衡量指标重新对模型(1)回归,深入研究不同类型金融化对民企创新投资产生何种影响。表3后四列为具体回归结果,从中可以看出,分别用不同形式的金融资产作为金融化的衡量指标时,金融化(Financial)系数符号和显著性均未发生实质性变化,进一步验证了H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