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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1

第一章国法学之意义1

第二章 国法学之范围7

第三章 国法学之种别8

第一编总论10

第一章国家10

第一节国家之意义10

第一欵总论10

第二欵 国家成立之要素14

第三欵非国家之人民集合体17

第一项 国家与人民共存17

第二项 社会与国家之关系20

第三项 国际团体21

第四项 其他无统治权之人类团体22

第五项 有权力组织之社会团体22

第四欵 国家之性质23

第二节国家之目的32

第一欵关于国家目的诸学说34

第一项 道德说34

第二项 幸福说35

第三项 法律说36

第二欵 解决37

第三节国家成立及存在之理由42

第一欵诸家学说42

第一项 神意说42

第二项 权力说44

第三项 家族说46

第四项 采邑说48

第五项契约说50

第一目 契约设之历史50

第二目 契约说之纲领52

第三目 关于契约之诸家学说55

第四目 契约说之评论64

第六项 基于自然之必至说65

第七项 基于道理心之必要说65

第二欵解决66

第一项 国家成立存在之根据66

第二项 国家成立存在之直接原因76

第四节国家之种别80

第一欵团体及政体之种类80

第一项民主制国84

第一目 意义84

第二目 直接民主制国84

第三目 间接民主制国84

第四目 间接兼项接之民主制国85

第五目 无限民主制国85

第六目 有限民主制国86

第二项贵族制国87

第一目 性质87

第二目 种类88

第三项君主制国90

第一目 意义90

第二目 地位91

第三目 种别92

第四项复杂组织95

第一目 消极说95

第二目 积极说95

第五项代表主义96

第一目 沿革大要97

第二目 近世国民代表之意义97

第二欵国家之结合100

第一项 国际法上之结合100

第二项国法上之结合102

第一目物的合同103

第二目 主国从国104

第三目联合国家105

第二章国法112

第一节国法之意义112

第一欵意义112

第一项法113

第二项 法之制定变更废止117

第三项 法与国家成立之先后118

第二欵 国法与国家118

第三欵公法与私法121

第一项 区别之标准121

第二项 不同之要点127

第二节权利义务128

第一欵 人格128

第二欵权利义务132

第一项总说132

第一目权利132

第二目 义务135

第二项公法上之权利义务136

第一目 意义136

第二目个人于公法上之权利义务138

第三目 国家于公法上之权利义务143

第三章国法发达史145

第一节西洋诸国概论145

第一欵 抽象的说明146

第二欵实在的说明154

第一项英156

第二项美159

第三项法161

第四项普164

第五项德166

第二节 东洋诸国概论166

附论167

第二编国家之有形要素170

第一章元首170

第一节 君主于国法上之地位170

第二节 皇位之继承176

第三节 君主之权利182

第四节摄政187

第一欵 摄政于国法上之地位187

第二欵 置摄政之时191

第三欵 摄政之资格及顺位192

第四欵 摄政之终了及交迭193

第五节 监国195

第二章领土196

第一节 领土于法律上之性质196

第二章 领土之变更202

第三章国民203

第一节国民之意义203

第一欵 事实上之意羲203

第二欵 法律上之义意205

第二节 国民资格之得丧207

第三节国民之公权209

第一欵 公权与私权之区别211

第二欵 公权之种类214

第四节 国民之自治团体217

第五节国民之特别阶级217

第一欵 社会上之阶级218

第二欵 法律上之阶级218

第三欵 阶级之起灭220

第三编国家之无形要素223

第一章国家之统治权225

第一节 统治权之性质225

第二节 统治权之主体228

第三节 统治权之范围230

第二章统治之机关231

第一节机关之性质231

第二节机关之种类234

第一欵 统治权之总揽者236

第二欵议会237

第一项 议会之性质237

第二项二院制度245

第一目 贵族院之构成249

第二目众议院之构成250

第一则 选举区制250

第二则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252

第三则认定选举权主义253

第四则 关于行选举权之方法255

第五则 投票法之种类257

第三目议员260

第一则 议员之权利265

第二则 议员之义务270

第三则 议员资格之成立及消灭270

第四目 议长及副议长272

第五目 议院事务局277

第六目 议会之召集开会闭会停会解散278

第三项议会之职权283

第一目 职权之范围283

第二目职权行使之手续285

第三欵裁判所295

第一项行政裁判所296

第一目 行政裁判所之组织298

第二目 行政诉讼提起之要件298

第二项 权限争议裁判所299

第四欵 政府303

第五欵国务大臣305

第一项 国务大臣于国法上之地位305

第二项国务大臣之资格306

第一目 国务大臣与皇族306

第二目 国务大臣与议会之议员306

第三目 国务大臣与行政长官306

第四目 国务大臣与文官任用令307

第五目 国务大臣与归化人307

第三项国务大臣之权限308

第四项国务大臣副署308

第一目副署之形式309

第二目 拒绝副署309

第五项 国务大臣之责任309

第六欵枢密顾问315

第一项 枢密顾问之地位315

第二项 枢密顾问之组织316

第三项 枢密顾问之权限316

第七欵会计检查院319

第一项 会计检查院之地位319

第二项 会计检查院之组织319

第三项 会计检查院之权限320

第三章统治权之作用322

第一节总论323

第一欵立法332

第一项法律制定之手续332

第二项法律之效力及废止336

第三项命令339

第一目 紧急命令340

第二目执行命令341

第三目 独立命令342

第四目 委任命令343

第四项 豫算345

第五项 条约346

第二欵 司法348

第三欵宪法上之大权350

第一项 大权作用之范围350

第二项 大权与英国国王之特权351

第三项 大权与中和权352

第四欵 行政352

结论至善之国法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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