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政丛编 第4种 3 民法 债权、担保》求取 ⇩

绪论1

债权之定义1

债权与物权之差异4

自然义务与法定义务6

债权发生之原因10

第一节总则12

第一欵债权之要素12

第一项 何物能当债权之目的13

第二项关于物之债权15

第一目 特定物16

第二目 不特定物20

第三项选择债务36

第一目 选择债务之定义36

第二目 何人为有选择权者37

第三目 选择之方法38

第四目 有选择权者不为选择时40

第五目 选择债务之目的不能时41

第六目 选择债务之效力44

第二欵债权之效力47

第一项履行47

第一目 何人应为履行者48

第二目 何人应为受履行者52

第三目 履行之目的57

第四目 履行之时期63

第五目 履行之场所67

第六目 履行之费用69

第七目 履行之充当70

第八目 履行提供74

第九目 履行之供讬77

第二项赔偿83

第一目 赔偿之场合83

第二目 赔偿之范围84

第三目 赔偿之方法90

第四目 赔偿之效果91

第三项 债权者对于第三者之权利93

第三欵多数当事者之债权106

第一项 总则107

第二项不可分债务109

第一目 债权者多数时110

第二目 债务者多数时113

第三目 共通之规定114

第三项连带债务115

第一目 总则115

第二目 连带之效力117

第三目 连带债务之消灭135

第四项保证债务136

第一目 总论136

第二目 保证债务之效力152

第三目 保证之消灭174

第四欵债权之让渡178

第一项总论178

第一目 债权可否让渡179

第二目 债权有时不可让渡182

第二项指名债权184

第一目 指名债权让渡之要件185

第二目 指名债权让渡之效力191

第三项指图债权194

第一目 指图债权让渡之要件197

第二目 指图债权让渡之效力198

第四项无记名债权202

第一目 无记名债权让渡之要件204

第二目 无记名债权让渡之效力204

第五欵债权之消灭205

第一项辨济208

第一目辨济受领者之义务208

第二目 辨济者代位之权利209

第二项相杀230

第一目 总论231

第二目 相杀之条件234

第三目 相杀之效力244

第三项更改247

第一目 总论247

第二目 更改之条件255

第三目 更改之效力268

第四项 免除274

第五项 混同276

第二节契约281

第一欵契约总论281

第一项 契约之定义及种别281

第二项契约之成立294

第一目 申込296

第二目 承诺305

第一目 广告之性质311

第二目 广告之效力313

第三项契约之效力318

第一目 契约惟在当事者间有效力319

第二目 契约有与法律相等之效力322

第四项契约之解除333

第一目 总则333

第二目 解除之方法336

第三目 解除之要件337

第四目 解除权之效力340

第五目 解除权之消灭340

第二欵契约各论343

第一项 赠与343

第二项 卖买344

第三项 交换346

第四项 消费贷借346

第五项 使用贷借348

第六项 赁贷借348

第七项 雇佣349

第八项 请负350

第九项 委任351

第十项 寄讬352

第十一项 组合353

第十二项 终身定期金354

第十三项 赌事356

第十四项 和解357

第三节事务管理358

第一欵 事务管理之要素360

第二欵事务管理之效力362

第一项管理者之义务362

第一目管理者之注意362

第二目管理之继续365

第三目 计算之义务366

第二项本人之义务367

第一目 费用偿还之义务367

第二目 债务负担之义务368

第三目 反乎本人之意思368

第四节不当利得369

第一欵 通则371

第二欵 非债取戾373

第三欵 不法原因之给付377

第五节不法行为377

第一欵 要素378

第二欵 不法行为之责任者381

第三欵 不法行为之求偿权者392

第四欵 赔偿之方法394

第五欵 不法行为之时效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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