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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页1

第一卷 总则2

第一编 刑法2

第一章 通则2

第二章 刑法的时间效力3

第三章 刑法的空间效力4

第一节 在共和国领域内实行的犯罪或视为在共和国领域内实行的犯罪4

第二节 在共和国领域外实行的犯罪5

第一章 一般规定7

第二编 刑事责任7

第二章 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责任之原因8

第三编 刑罚11

第一章 刑罚之性质11

第一节 适用自然人之刑罚11

第一目 重罪之刑罚11

第二目 轻罪之刑罚12

第四目 违警罪之刑罚15

第三目 某些重罪与轻罪之附加刑罚15

第五目 某些刑罚之内容及适用方式17

第二节 适用法人之刑罚23

第一目 重罪及轻罪之刑罚23

第二目 违警罪之刑罚24

第三目 某些刑罚之内容及适用方式25

第二章 刑罚制度26

第一节 一般规定26

第一目 数罪适用之刑罚26

第二目 累犯适用之刑罚27

第一段 自然人28

第二段 法人28

第三段 一般规定29

第三目 刑罚之宣告30

第四目 关押期31

第二节 刑罚个人化方式31

第三目 普通缓刑32

第二目 刑罚之分期执行32

第一目 半释放32

第一段 给予普通缓刑之条件33

第二段 普通缓刑之效力34

第四目 附考验期的缓刑35

第一段 给予附考验期之缓刑的条件35

第二段 考验制度35

第三段 在犯新罪之场合撤销附考验期的缓刑37

第四段 附考验期缓刑的效力38

第五目 附完成公共利益劳动义务的缓刑39

第六目 刑罚之免除与推迟宣告40

第一段 刑罚之免除40

第二段 普通推迟宣告41

第三段 附考验期的推迟刑罚宣告41

第四段 附命令的推迟刑罚宣告42

第三节 若干引起刑罚加重之情节的定义43

第三章 刑罚之消灭、判刑之消失44

第一节 时效44

第四节 恢复权利45

第二节 特赦45

第三节 大赦45

第二卷 侵犯人身之重罪、轻罪48

第一编 反人类罪48

第一章 种族灭绝罪48

第二章 其他反人类罪49

第三章 共同规定50

第二编 侵犯人身罪52

第一章 伤害人之生命罪52

第一节 故意伤害生命罪52

第二节 非故意作害生命罪54

第三节 适用自然人之附加刑54

第二章 伤害人之身体或精神罪56

第一节 故意伤害人之身体罪56

第一目 酷刑及野蛮暴行罪56

第二目 暴力罪58

第二节 非故意伤害人之身体罪63

第三目 威胁罪63

第一目 强奸罪64

第三节 性侵犯罪64

第二目 其他性侵犯罪65

第三目 性骚扰罪67

第四节 毒品走私罪67

第五节 适用自然人之附加刑69

第六节 对自然人、法人的共同规定71

第三章 置人于危险罪72

第一节 对他人造成危险罪72

第二节 抛弃不能自我保护的人72

第三节 阻挠采取救助措施以及怠于给予救助罪73

第四节 在人身上进行试验罪73

第五节 非法中止妊娠罪74

第六节 挑动自杀罪75

第七节 适用自然人之附加刑75

第一节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77

第四章 侵犯人身自由罪77

第二节 劫持航空器、船只或其他任何交通工具罪78

第三节 适用自然人之附加刑79

第五章 侵犯人之尊严罪80

第一节 歧视罪80

第二节 淫媒谋利罪及类似犯罪81

第三节 违反人之尊严的劳动与住宿条件罪84

第四节 违反对死者应有之尊敬罪85

第五节 适用自然人之附加刑85

第六节 对自然人及法人的共同规定86

第六章 侵犯人格罪88

第一节 侵犯私生活罪88

第二节 侵犯人之风度形象罪89

第三节 诬告罪90

第四节 侵犯秘密罪91

第一目 侵犯职业秘密罪91

第五节 侵害信息处理或信息缩片产生的人之权利罪92

第二目 侵犯通信秘密罪92

第六节 适用自然人之附加刑94

第七章 伤害未成年人罪与危害家庭罪95

第一节 遗弃未成年人罪95

第二节 抛弃家庭罪95

第三节 妨害行使亲权罪96

第四节 妨害血缘关系罪97

第五节 置未成年人于危险罪97

第六节 适用自然人之补充刑罚100

第三卷 侵犯财产之重罪与轻罪102

第一编 欺诈据有财产罪102

第一章 盗窃罪102

第一节 一般盗窃罪及情节加重之盗窃罪102

第二节 一般规定105

第三节 适用自然人之附加刑及法人之责任105

第二章 敲诈勒索罪106

第一节 勒索罪106

第二节 敲诈罪108

第三节 适用自然人之附加刑及法人之责任109

第三章 诈骗罪及相近似的犯罪110

第一节 诈骗罪110

第二节 与诈骗罪相近似的犯罪111

第三节 适用自然人之附加刑及法人之责任112

第四章 侵吞财产罪114

第一节 滥用他人信任罪114

第三节 弄虚作假安排无支付能力罪115

第二节 隐匿出质物或扣押物罪115

第四节 适用自然人之附加刑及法人之责任116

第二编 其他侵犯财产罪118

第一章 窝藏赃物罪及类似或相近似之犯罪118

第一节 窝藏赃物罪118

第二节 与窝藏赃物罪相近或类似的犯罪119

第三节 适用自然人之附加刑及法人之责任120

第二章 毁坏、破坏、损坏财产罪122

第一节 对人不具有危险的毁坏、破坏、损坏财产罪122

第二节 对人具有危险的破坏、毁坏、损坏财产罪124

第三节 以破坏、毁坏或损坏财产相威胁以及报假警罪125

第四节 适用自然人之附加刑及法人之责任126

第三章 侵犯资料自动处理系统罪127

第四卷 危害民族、国家及公共安宁罪130

第一编 危害国家基本利益罪130

第一章 叛国罪与间谍罪130

第一节 向外国交付国家领土、武装力量之全部或一部或者交付物资罪131

第二节 通谋外国罪131

第三节 向外国提供情报罪132

第四节 破坏罪132

第五节 提供假情报罪133

第六节 挑唆实行本章所指重罪之犯罪133

第二章 其他危害共和国之制度或危害国家领土完整罪134

第一节 谋反罪与策划谋反罪134

第二节 暴动罪135

第三章 其他危害国家防务罪136

第一节 危害军事力量安全罪以及危害与国防有关之保护区域罪136

第三节 篡夺指挥权、征招武装力量以及煽动非法武装罪136

第二节 危害国防机密罪138

第四章 特别规定139

第二编 恐怖活动罪142

第一章 恐怖活动罪142

第二章 特别规定144

第一章 危害公共安宁罪146

第一节 防碍行使言论、劳动、结社、集会或游行示威自由罪146

第三编 危害国家权威罪146

第二节 违法参加聚众滋事罪147

第三节 非法游行示威、违法参加游行示威或公众集会罪148

第四节 组织、参加或者重建武装小集团罪149

第二章 由履行公职的人实施的危害公共行政管理罪151

第一节 针对行政部门滥有权势罪151

第二节 针对个人滥用权势罪151

第一目 妨害个人自由罪151

第二目 歧视罪152

第三节 违反廉洁义务罪153

第三目 妨害住所罪153

第四目 侵犯通信秘密罪153

第一目 违法加收或减免税款罪154

第二目 履行公职人员收贿受贿罪154

第三目 非法谋利罪155

第四目 妨害参与公共工程之自由及投标人平等罪156

第五目 窃取或隐匿财产罪157

第四节 附加刑罚157

第一节 由个人进行的行贿、受贿罪158

第三章 个人妨害公共行政管理罪158

第二节 针对担任公职的人进行恐吓活动罪159

第三节 窃取或隐匿存放于公共保管处的财物罪159

第四节 侮辱罪160

第五节 暴力抗拒执法罪160

第六节 反对实施公共工程罪161

第七节 盗用职权罪161

第八节 盗用公共权力部门专用标记罪162

第十节 违反规定使用身份罪163

第九节 盗用职衔罪163

第十一节 侵犯人之户籍身份罪164

第十二节 适用自然人之附加刑及法人之责任164

第四章 妨害司法罪166

第一节 阻挠法院受案罪166

第二节 防碍司法活动罪168

第三节 危害司法权威罪171

第一目 侵犯对司法应有之尊重罪171

第二目 越狱罪172

第三目 其他妨害刑事司法权威罪174

第四节 附加刑罚及责任176

第四编 妨害公众信任罪178

第一章 伪造文书罪178

第二章 伪造货币罪181

第三章 伪造公共机关发行的证券或其他有价信用证券罪184

第四章 伪造权力机关之标志罪186

第五编 参加坏人结社罪188

第五卷 其他重罪与轻罪190

全一章 对动物的严重虐待或残忍行动190

第六卷 违警罪(条例部分)192

第一编 一般规定192

第二编 侵犯人身之违警罪193

第一章 侵犯人身之一级违警罪193

全一节 非公开诽谤与辱骂193

第二章 侵犯人身之二级违警罪194

第一节 非故意伤害人之身体但未造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194

第二节 放任危险动物乱跑乱闯194

第三章 侵犯人身之三级违警罪195

第一节 以暴力相威胁195

第二节 侮辱性噪声、喧闹或深夜喧闹叫嚷195

第三节 刺激有危险的动物196

第四节 违反有关销售某些可能被用于侵犯人之私生活的物质、材料之规定196

第一节 轻微的暴力行为197

第四章 侵犯人身之四级违警罪197

第二节 散布有损他人体面的消息198

第三节 具有种族或歧视性质的非公开诽谤与辱骂罪198

第五章 侵犯人身之五级违警罪199

第一节 暴力行为199

第二节 非故意侵犯人之身体200

第三节 非公开煽动种族歧视、仇恨或暴力201

第五节 违反有关销售某些可能被用于侵犯人之私生活的物质、材料之规定202

第四节 拉客卖淫202

第三编 侵犯财产之违警罪204

第一章 侵犯财产之一级违警罪204

全一节 仅造成轻微损害的威胁进行破坏、毁坏或损坏财产之行为204

第二章 侵犯财产之二级违警罪205

全一节 抛弃垃圾、废料及废弃物或其他物品205

第三章 侵犯财产之三级违警罪206

第一节 违反有关销售或交换某些动产物品的规定206

第四章 侵犯财产之四级违警罪207

全一节 威胁要进行对人不具危险的破坏、毁坏、损坏财产的行为207

第二节 违反有关销售或交换某些动产物品的公众集市规定207

第五章 侵犯财产之五级违警罪208

第一节 仅造成轻微损害的破坏、毁坏或损坏财产的行为208

第二节 以邮寄方式强制销售209

第三节 违反有关销售或交换某些动产物品的规定210

第四节 抛弃车辆残体、乱倒车辆运输的垃圾、废弃物、材料或其他任何物品211

第一章 危害民族、国家或公共安宁之一级违警罪212

全一节 抛弃武器或危害物品212

第四编 危害民族、国家或公共安宁之违警罪212

第二章 危害民族、国家或公共安宁之二级违警罪213

第一节 对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的要求不予答复213

第二节 危害货币213

第三章 危害民族、国家或公共安宁之三级违警罪215

第一节 盗用公共权力机关专用标志215

第二节 使用与现行法规规定的度量衡不同的度量衡器具215

第四章 危害民族、国家或公共安宁之四级违警罪216

第一节 未经允许进入军事地段、建筑、机械或设施216

第三节 违反有关在公共道路上从事职业活动的规定217

第二节 防碍公共道路自由通行217

第一节 穿戴或展示能够提示犯有反人类之重罪的组织和人物的服装、徽记和徽标218

第五章 危害民族、国家或公共安宁之五级违警罪218

第二节 未经允许在军事机关划定的禁区内进行绘图、测量或录制活动219

第三节 侵犯人之户籍身份219

第四节 窃取提交给法院的材料220

第五节 使用行政机关签发的但其所载内容不完全或不准确的文件221

第六节 拒绝交出伪造或篡改的货币符号221

第七节 伪造或篡改邮票及金融管理部门发行的印花税票222

第三章 三级违警罪224

全一节 非故意伤害动物之生命或身体224

第五编 其他违警罪224

第二章 二级违警罪(空缺)224

第一章 一级违警罪(空缺)224

第四章 四级违警罪225

全一节 虐待动物225

第五章 五级违警罪226

全一节 故意伤害动物生命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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