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刑法典 刑事诉讼法典》求取 ⇩

〈一〉法律部分12

第一卷总则12

第一编刑法12

第一章 通则12

第二章 刑法的时间效力13

第三章刑法的空间效力14

第一节 在共和国领域内实行的犯罪或视为在共和国领域内实行的犯罪14

第二节 在共和国领域外实行的犯罪14

第二编刑事责任16

第一章 一般规定16

第二章 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责任之原因17

第三编刑罚18

第一章刑罚之性质18

第一节适用自然人之刑罚18

第一目 重罪之刑罚18

第二目 轻罪之刑罚19

第三目 某些重罪与轻罪之附加刑22

第四目 违警罪之刑罚22

第五目 某些刑罚之内容及适用方式23

第二节适用法人之刑罚28

第一目 重罪及轻罪之刑罚28

第二目 违警罪之刑罚29

第三目 某些刑罚之内容及适用方式30

第二章刑罚制度31

第一节一般规定31

第一目 数罪适用之刑罚31

第二目累犯适用之刑罚32

1 自然人32

2 法人33

3 一般规定34

第三目 刑罚之宣告34

第四目 关押期35

第二节刑罚个人化方式35

第一目 半释放35

第二目 刑罚之分期执行36

第三目普通缓刑36

1 给予普通缓刑之条件36

2 普通缓刑之效力37

第四目附考验期之缓刑38

1 给予附考验期之缓刑的条件38

2 考验制度38

3 在犯新罪之场合撤销附考验期之缓刑40

4 附考验期之缓刑的效力41

第五目 附完成公共利益劳动义务的缓刑41

第六目刑罚之免除与推迟宣告42

1 刑罚之免除43

2 普通推迟宣告43

3 附考验期的推迟刑罚宣告43

4 附命令的推迟刑罚宣告43

5 司法扣留并推迟刑罚宣告44

第三节 若干引起刑罚加重之情节的定义47

第三章刑罚之消灭、判刑之消失48

第一节 时效48

第二节 特赦48

第三节 大赦49

第四节 复权49

第二卷侵犯人身之重罪、轻罪51

第一编反人类罪51

第一章 种族灭绝罪51

第二章 其他反人类罪52

第三章 共同规定52

第二编侵犯人身罪53

第一章伤害人之生命罪53

第一节 故意伤害生命罪53

第二节 非故意伤害生命罪55

第三节 适用自然人之附加刑55

第二章伤害人之身体或精神罪56

第一节故意伤害人之身体罪56

第一目 酷刑及野蛮暴行罪56

第二目 暴力罪58

第三目 威胁罪62

第二节 非故意伤害人之身体罪63

第三节性侵犯罪64

第一目 强奸罪64

第二目 其他性侵犯罪64

第三目 性骚扰罪65

第四节 毒品走私罪66

第五节 适用自然人之附加刑68

第六节 对自然人及法人的共同规定69

第三章置人于危险罪70

第一节 对他人造成危险罪70

第二节 抛弃不能自我保护的人70

第三节 阻挠采取救助措施以及怠于给予救助罪70

第四节 在人身上进行试验罪71

第五节 非法中止妊娠罪71

第六节 挑动自杀罪72

第七节 适用自然人之附加刑73

第四章侵犯人身自由罪74

第一节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74

第二节 劫持航空器、船只或其他任何交通工具罪75

第三节 适用自然人之附加刑75

第五章侵犯人之尊严罪76

第一节 歧视罪76

第二节 淫媒谋利罪及类似犯罪77

第三节 违反人之尊严的劳动与住宿条件79

第四节 违反对死者应有之尊敬罪80

第五节 适用自然人之附加刑80

第六节 对自然人及法人的共同规定81

第六章侵犯人格罪82

第一节 侵犯私生活罪82

第二节 侵犯人之对外形象罪83

第三节 诬告罪84

第四节侵犯秘密罪84

第一目 侵犯职业秘密罪84

第二目 侵犯通信秘密罪85

第五节 侵害信息处理或信息缩片产生的人之权利罪85

第六节 采用遗传基因进行人之特征或鉴别研究产生的人身侵害87

第七节 适用自然人之附加刑88

第七章伤害未成年人罪与危害家庭罪89

第一节 遗弃未成年人罪89

第二节 抛弃家庭罪89

第三节 妨害行使亲权罪90

第四节 妨害血缘关系罪90

第五节 置未成年人于危险罪91

第六节 适用自然人之附加刑93

第三卷侵犯财产之重罪与轻罪94

第一编欺诈据有财产罪94

第一章盗窃罪94

第一节 一般盗窃罪及情节加重之盗窃罪94

第二节 一般规定96

第三节 适用自然人之附加刑及法人之责任96

第二章敲诈勒索罪97

第一节 勒索罪97

第二节 敲诈罪99

第三节 适用自然人之附加刑及法人之责任99

第三章诈骗罪及相近似的犯罪100

第一节 诈骗罪100

第二节 与诈骗罪相近似的犯罪101

第三节 适用自然人之附加刑及法人之责任102

第四章侵吞财产罪103

第一节 滥用他人信任罪103

第二节 隐匿质押物或扣押物罪103

第三节 弄虚作假安排无支付能力罪104

第四节 适用自然人之附加刑及法人之责任105

第二编其他侵犯财产罪106

第一章窝藏赃物罪及类似或相近似的犯罪106

第一节 窝藏赃物罪106

第二节 与窝藏赃物罪相近或类似的犯罪107

第三节 适用自然人之附加刑及法人之责任107

第二章毁坏、破坏、损坏财产罪109

第一节 对人不具有危险的毁坏、破坏、损坏财产罪109

第二节 对人具有危险的毁坏、破坏、损坏财产罪110

第三节 以毁坏、破坏或损坏财产相威胁以及报假警罪111

第四节 适用自然人之附加刑及法人之责任112

第三章 侵犯资料自动处理系统罪113

第四卷危害民族、国家及公共安宁罪115

第一编危害国家基本利益罪115

第一章叛国罪与间谍罪115

第一节 向外国交付国家领土、武装力量之全部或部分或者交付物资罪115

第二节 通谋外国罪116

第三节 向外国提供情报罪116

第四节 破坏罪117

第五节 提供假情报罪117

第六节 挑唆实行本章所指重罪之犯罪117

第二章危害共和国之制度或国家领土完整罪118

第一节 谋反罪与策划谋反罪118

第二节 暴动罪118

第三节 篡夺指挥权、征招武装力量以及煽动非法武装罪119

第三章其他危害国家防务罪120

第一节 危害军事力量安全罪以及危害与国防有关之保护区域罪120

第二节 危害国防机密罪121

第四章 特别规定122

第二编恐怖活动罪124

第一章 恐怖活动罪124

第二章 特别规定125

第三编危害国家权威罪127

第一章危害公共安宁罪127

第一节 妨害行使言论、劳动、结社、集会或游行示威自由罪127

第二节 违法参加聚众滋事罪127

第三节 非法游行示威、违法参加游行示威或公众集会罪128

第四节 组织、参加或重建武装小集团罪129

第二章由履行公职的人实施的危害公共行政管理罪131

第一节 针对行政部门滥用权势罪131

第二节针对个人滥用权势罪131

第一目 妨害个人自由罪131

第二目 歧视罪132

第三目 妨害住所不得侵犯罪132

第四目 侵犯通信秘密罪132

第三节违反廉洁义务罪133

第一目 违法加收或减免税款罪133

第二目 公职之人员收贿受贿罪133

第三目 非法取利罪133

第四目 妨害参与公共工程之自由及投标人之平等罪135

第五目 窃取或隐匿财产罪135

第四节 附加刑135

第三章个人妨害公共行政管理罪136

第一节 由个人进行的行贿、受贿罪136

第二节 针对担任公职的人进行恐吓活动罪137

第三节 窃取或隐匿存放于公共保管处之财物罪137

第四节 侮辱罪137

第五节 暴力抗拒执法罪138

第六节 反对实施公共工程罪139

第七节 盗用职权罪139

第八节 盗用公共权力部门专用标记罪139

第九节 盗用职衔罪140

第十节 违反规定使用身份罪140

第十一节 侵犯人之户籍身份罪141

第十二节 附加刑及法人之责任141

第四章妨害司法罪142

第一节 阻挠法院受案罪142

第二节 妨碍司法活动罪144

第三节危害司法权威罪147

第一目 侵犯对司法应有之尊重罪147

第二目 越狱、逃跑罪147

第三目 其他妨害刑事司法权威罪150

第四节 附加刑及法人之责任151

第四编妨害公众信任罪152

第一章 伪造文书罪152

第二章 伪造货币罪155

第三章 伪造公共机关发行的证券或其他有价信用证券罪157

第四章 伪造权力机关之标志罪158

第五编 参加坏人结社罪160

第五卷其他重罪与轻罪161

第一编在公共卫生方面的犯罪161

第一章在生物医学伦理方面的犯罪161

第一节 保护人之种类161

第二节 保护人体161

第三节 保护人之胚胎163

第四节 其他规定及适用自然人之附加刑与法人之责任164

第二编其他规定165

全一章对动物的严重虐待或残忍行为165

〈二〉条例部分166

第一卷总则166

第一编 刑法(空缺)166

第二编 刑事责任(空缺)166

第三编刑罚166

第一章 刑罚之性质166

第二章 刑罚制度(空缺)173

第三章 刑罚之消灭、判刑之消灭173

第二卷侵犯人身之重罪、轻罪175

第一编至第二编第五章(空缺)175

第六章侵犯人格罪175

第七章 伤害未成年人及家庭罪(空缺)178

第三卷侵犯财产之重罪与轻罪179

第一编 欺诈据有财产罪(空缺)179

第二编其他侵犯财产罪179

第一章 窝藏赃物罪及类似或相近似的犯罪179

第二章 第三章 (空缺)182

第四卷危害民族、国家及公共安宁之重罪与轻罪183

第一编危害国家基本利益罪183

第一章 叛国罪与间谍罪(空缺)183

第二章 危害共和国之制度或国家领土完整罪(空缺)183

第三章 其他危害国家防务罪183

第四章 (空缺)184

第二编 恐怖活动罪(空缺)185

第三编危害国家权威罪185

第一章 危害公共安宁罪185

第二章 至第五编 (空缺)186

第五卷 其他重罪与轻罪187

第六卷违警罪188

第一编 一般规定188

第二编侵犯人身之违警罪188

第一章侵犯人身之第一级违警罪188

全一节 非公开诽谤与辱骂188

第二章侵犯人身之第二级违警罪189

第一节 非故意伤害人之身体但未造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189

第二节 放任危险动物乱跑乱闯189

第三章侵犯人身之第三级违警罪190

第一节 以暴力相威胁190

第二节 侮辱性噪声、喧闹或深夜喧闹叫嚷190

第三节 刺激有危险的动物190

第四节 违反有关销售某些可能被用于侵犯人之私生活的物质、材料之规定190

第四章侵犯人身之第四级违警罪191

第一节 轻微的暴力行为191

第二节 散布有损他人体面的消息191

第三节 具有种族性质或歧视性质的非公开诽谤与辱骂罪192

第五章侵犯人身之第五级违警罪193

第一节 暴力行为193

第二节 非故意侵害人之身体193

第三节 非公开煽动种族歧视、仇恨或暴力194

第四节 拉客卖淫195

第五节 违反有关销售某些可能被用于侵犯人之私生活的物质、材料之规定195

第三编侵犯财产之违警罪196

第一章侵犯财产之第一级违警罪196

全一节 仅造成轻微损害的威胁进行破坏、毁坏或损坏财产之行为196

第二章侵犯财产之第二级违警罪197

全一节 抛弃垃圾、废料及废弃物或其他物品197

第三章侵犯财产之第三级违警罪197

第一节 违反有关销售或交换某些动产物品的规定197

第二节 违反有关销售或交换某些动产物品的公众集市规定198

第四章侵犯财产之第四级违警罪198

全一节 威胁要进行对人不具危险的破坏、毁坏、损坏财产的行为198

第五章侵犯财产之第五级违警罪199

第一节 仅造成轻微损害的破坏、毁坏或损坏财产的行为199

第二节 以邮寄方式强制销售199

第三节 违反有关销售或交换某些动产物品的规定200

第四节 抛弃车辆残体、乱倒车辆运输的垃圾、废弃物、材料或其他任何物品201

第四编危害民族、国家或公共安宁之违警罪201

第一章危害民族、国家或公共安宁之第一级违警罪202

全一节 抛弃武器或有害物品202

第二章危害民族、国家或公共安宁之第二级违警罪202

第一节 对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的要求不予答复202

第二节 危害货币罪202

第三章危害民族、国家或公共安宁之第三级违警罪203

第一节 盗用公共权力机关专用标志203

第二节 使用与现行法规规定的度量衡不同的度量衡器具204

第四章危害民族、国家或公共安宁之第四级违警罪204

第一节 未经允许进入军事地段、建筑、军用机械或设备204

第二节 妨碍公共道路自由交通通行205

第三节 违反有关在公共道路上从事职业活动的规定205

第五章危害民族、国家或公共安宁之第五级违警罪206

第一节 穿戴或展示能够揭示犯有反人类之重罪的组织和人物的服装、徽记和徽标206

第二节 未经允许在军事机关划定的禁区内进行绘图、测量或录制活动207

第三节 侵犯人之户籍身份207

第四节 窃柔交给法院的材料208

第五节 使用行政机关签发的但其所载内容不完全或不准确的文件208

第六节 拒绝交出伪造或篡改的货币符号209

第七节 伪造或篡改邮票及金融管理部门发行的印花税票209

第五编其他违警罪210

第一章 第一级违警罪(空缺)210

第二章 第二级违警罪(空缺)211

第三章第三级违警罪211

全一节 非故意伤害动物之生命或身体211

第四章第四级违警罪211

全一节 虐待动物211

第五章第五级违警罪212

全一节 故意伤害动物生命212

通则213

第一卷重罪与轻罪之刑罚及其效力215

第一章 重罪之刑罚215

第二章 轻罪之刑罚218

第三章 对重罪或轻罪可宣告的其他刑罚223

第四章 重罪与轻罪累犯之刑罚229

第五章 多重累犯之刑事监护230

第二卷因重罪或轻罪当惩处、可宥恕或应负责任的人231

全一章231

第三卷重罪、轻罪及其处罚234

第一编危害公共权益之重罪与轻罪234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之重罪与轻罪234

第一节 叛国罪与间谍罪234

第二节 其他危害国家防务罪235

第三节 谋反罪、策划谋反罪及其他危害国家权威与领土完整罪238

第四节 以屠杀或抢掠扰乱国家之重罪240

第五节 参加暴动实施之重罪241

第六节 其他规定242

第二章 聚众滋事罪243

第三章危害宪法之重罪与轻罪246

第一节 与行使公权有关的重罪与轻罪246

第二节 侵犯自由罪246

第三节 公务员相互勾结罪248

第四节 侵犯行政、司法权威罪249

第四章妨害公共安宁之重罪与轻罪250

第一节伪造罪250

第一目 伪造货币罪250

第二目 伪造国玺、银行券、国家发行的票券、冲模、钢印、印花、标记罪252

第三目 伪造公文或公证文书罪255

第四目 伪造私人商事或银行文书罪256

第五目 伪造行政部门某种文件、军人调动证或证明书的犯罪共同规定259

第二节渎职罪及公务员在履行职责中的重罪与轻罪260

第一目 公物保管人实施的侵占财产罪260

第二目 公务员违法征收款项罪261

第三目 公务员干预与其身份不符之商业事务的轻罪262

第四目 公务员及私人企业雇员受贿罪263

第五目 滥用权势罪265

第六目 与身份证件管理有关的若干轻罪269

第七目 在就职前或离职后非法行使公共权力罪特别规定269

第三节宗教师在履行职责中扰乱公共秩序罪270

第一目 妨害人之身份的违警罪270

第二目 在公开的传教辞中对公共权力进行批评、指责或挑衅270

第三目 在书面传教辞中对公共权力进行批评、指责或挑衅270

第四目 宗教师就宗教事务同外国皇室或国家通信联络270

第四节抗拒、不服从公共权力及其他对公共权力之违法行为270

第一目 暴力抗拒执法罪270

第二目 对行使公共权力及公共力量指挥权的人进行侮辱与施以暴力行为罪272

第三目 拒绝履行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274

第四目 在押人犯或战俘越狱、逃跑274

第五目 破坏封签、从公立寄存处窃取文件、材料277

第六目 损坏纪念碑及具有公共利益之物品279

第七目 盗用职衔罪280

第八目 违反规定使用职衔罪282

第五节坏人结伙、游荡与行乞罪283

第一目 坏人结伙罪283

第二目 游荡罪283

第三目 行乞罪关于游荡罪与行乞罪的共同规定284

第六节 通过新闻或图书实施的伤风败俗罪285

第七节 非法结社或非法集会288

第二编侵犯个人之重罪与轻罪288

第一章侵犯人身之重罪与轻罪288

第一节侵犯人身之故意杀人罪及其他重罪、威胁谋害罪288

第一目 故杀、谋杀、杀害尊亲、杀害新生儿、毒杀罪288

第二目 威胁罪289

第二节 不构成故意杀人的故意伤害罪与殴打罪及其他故意重罪与轻罪290

第三节非故意杀人罪、伤害罪及殴打罪,可宥恕之重罪与轻罪,不得宥恕之情形、不构成重罪或轻罪的杀人、伤害与殴打295

第一目 非故意杀人罪、伤害罪及殴打罪295

第二目 可宥恕之重罪与轻罪、不得宥恕之情形295

第三目 不构成重罪或轻罪的杀人、伤害与殴打296

第四节 妨害风化罪297

第五节 非法逮捕与非法拘禁罪305

第六节意图妨害或毁弃儿童身份之证据或妨害其生存的重罪及轻罪、拐骗未成年人罪、遗弃家庭罪、违反关于殡葬之法律的犯罪306

第一目 对儿童实施的重罪及轻罪306

第二目 拐骗未成年人罪308

第二目 (1)遗弃家庭罪310

第三目 违反有关殡葬之法律的犯罪311

第七节伪证罪、侵犯私生活罪、诬告罪、泄漏机密罪312

第一目 伪证罪312

第二目 侵犯私生活罪、诬告罪、泄漏机密罪314

第二章侵犯财产之重罪与轻罪317

第一节 盗窃罪317

第二节欺诈破产罪、诈骗罪及其他欺诈罪321

第一目 欺诈破产罪与诈骗罪321

第二目 滥用他人信任罪323

第三目 违反关于赌场、彩票及当铺之规则324

第四目 妨害竞价之自由325

第五目 违反有关制作、销售及工艺规则326

第六目 供货人之轻罪338

第三节 毁坏、破坏、损坏财产罪338

第四节 窝藏赃物罪341

第五节 危害航空、海洋、陆路运输工具及位于大陆架之固定平台的安全342

第三章 信息处理方面的某些犯罪一般规定344

第四卷违警罪及其刑罚347

第一章 刑罚347

第二章 违警罪及刑罚一般规定348

序编公诉与民事诉讼350

第一卷进行公诉及预审358

第一编负责进行公诉及预审的权力机关358

第一章司法警察358

第一节 一般规定358

第二节 司法警察警官359

第三节 司法警察警员363

第四节负责司法警察某些职责的官员与工作人员365

第一目 工程师、区长、林木水道技术员与乡村警察365

第二目 行政机关与公用事业机构的公务员与工作人员365

第三目 经宣誓的特别看守人员366

第五节 省长、警察局长在司法警察方面的权力(废止)366

第二章检察院367

第一节 一般规定367

第二节 驻上诉法院检察长的权限367

第三节 共和国检察官的权限368

第四节 违警罪法院设立之检察院371

第三章 预审法官372

第二编调查与身份检查373

第一章 现行重罪与轻罪373

第二章 初步调查383

第三章 身份检查与审核384

第三编预审法庭387

第一章预审法官:一级预审法庭387

第一节 一般规定387

第二节 成为民事当事人及其后果393

第三节踏勘、搜查、扣押以及截留经电讯渠道进行的通信396

第一目 踏勘、搜查与扣押397

第二目 截留经电讯渠道进行的通讯399

第四节 询问证人400

第五节 讯问与对质403

第六节 执法凭证与执行405

第七节司法监督与先行拘押411

第一目 司法监督411

第二目 先行拘押416

第三目 根据先行拘押引起之损害给予的补偿424

第八节 委托查案425

第九节 鉴定427

第十节 侦查之无效431

第十一节 侦查终结裁定书433

第十二节 对预审法官的裁定提起上诉438

第十三节 依据新的证据重新开始侦查440

第二章起诉庭:二级预审法庭441

第一节 一般规定441

第二节 起诉庭庭长之特有权力450

第三节 对司法警察警官与警员活动的监督451

第二卷审判法庭453

第一编重罪法庭453

第一章 重罪法庭之管辖权453

第二章 重罪法庭的开庭地点与期日453

第三章重罪法庭的组成454

第一节法庭455

第一目 庭长455

第二目 陪审官455

第二节陪审团456

第一目 担任陪审员职务的能力条件456

第二目 陪审团的组成458

第四章重罪法庭开庭的预备程序462

第一节 强制性步骤462

第二节 任意性步骤或例外步骤464

第五章开庭465

第一节 复核陪审团名单465

第二节 审判陪审团的组成467

第六章审理469

第一节 一般规定469

第二节 被告人出庭472

第三节 提出证据与证据辩论473

第四节 审理辩论终结与宣读问题477

第七章判决479

第一节 重罪法庭评议479

第二节 对公诉的决定481

第三节 对民事诉讼的决定482

第四节 判决与笔录483

第二编轻罪之审判484

第一章轻罪法庭484

第一节轻罪法庭的管辖权及案件受理484

第一目 一般规定484

第二目 自愿出庭与传票传唤487

第三目 以笔录传唤与立即出庭489

第二节 轻罪法庭的组成及开庭期日493

第三节 庭审公开及庭审安全保卫495

第四节审理辩论496

第一目 被告人出庭496

第二目 成为民事当事人及其后果499

第三目 提出证据501

第四目 当事人辩论505

第五节 判决506

第六节缺席判决及对缺席判决声明不服512

第一目 缺席512

第二目 对缺席判决声明不服512

第三目 再缺席514

第二章轻罪案件的上诉法院515

第一节 上诉权的行使515

第二节 轻罪上诉庭的组成518

第三节 轻罪上诉庭的程序519

第三编违警罪之审判521

第一章 违警罪法庭之管辖权521

第二章 简易程序521

第三章(B)定额罚金程序524

第一节 违反公路交通运输条例、违反《保险法典》关于陆路机动车辆与拖车强制保险的规定以及违反有关国家公园之条例的某些犯罪所适用的规定524

第二节 违反陆路交通运输公共服务事业规则的某些犯罪适用之规定525

第二节 (b)违反交通规则的某些犯罪适用之规定526

第三节 共同规定527

第三章 违警罪法庭之案件受理528

第四章 违警罪法庭之最终审理529

第五章 缺席判决及对缺席判决声明不服531

第六章 对违警罪判决的上诉531

第四编 传讯与送达532

第三卷非常上诉途径538

第一编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538

第一章 可以向最高法院声明不服的裁判决定及上诉条件538

第二章 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的形式544

第三章 最高法院对原判的撤销546

第四章 上诉的审理与开庭548

第五章 最高法院做出的裁判549

第六章 为维护法律之利益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551

第二编 申请再审552

第四卷几种特别诉讼程序556

第一编 抗传556

第二编 伪造文书558

第三编 诉讼案卷材料丢失情况下的处理方式561

第四编 接受政府成员及外国国家代表之证词的方式561

第五编 指定管辖562

第六编 移审563

第七编 回避566

第八编 对在法庭庭审时实施之犯罪的审判568

第九编 司法官及某些官员所犯的重罪与轻罪(废止)569

第十编在共和国领域外实行的犯罪569

第一章 法国法院的管辖权569

第二章 提起追诉以及有地域管辖权的法院572

第十编 在外国实施的犯罪573

第十一编军事方面的重罪与轻罪以及危害国家基本利益之重罪与轻罪573

第一章和平时期军事方面的重罪与轻罪的追诉、预审及审判573

第一节 管辖573

第二节 程序575

第二章 战时、总动员、围困或紧急状态下有管辖权的法院577

第三章 危害国家基本利益之重罪与轻罪578

第十二编 为撤销禁止权利、丧失权利、无资格或撤销公告措施而提出的申请579

第十三编 经济、金融犯罪的追诉、预审及审判581

第十四编 由犯罪所引起之损害的某些受害人可以提出的赔偿请求583

第十五编 恐怖活动罪的追诉、预审与审判588

第十六编 毒品走私罪的追诉、预审与审判591

第十七编 淫媒谋利罪的追诉、预审与审判594

第十八编 法人实施的犯罪的追诉、预审与审判597

第五卷执行程序599

第一编 刑事裁判决定的执行599

第二编拘押602

第一章 先行拘押的执行602

第二章 自由刑的执行603

第三章 对各种监狱机构的共同规定610

第四章 在押人犯的金钱性有价票券611

第三编 假释611

第四编缓期执行与推迟刑罚宣告615

第一章 普通缓期执行616

第二章 附考验期之缓期执行617

第三章 附完成公共利益性质之劳动义务的缓期执行623

第四章 推迟刑罚宣告626

第五编 被判刑人身份的认定627

第六编 拘禁627

第七编 禁止居留630

第八编 刑罚时效631

第九编 犯罪记录632

第十编被判刑人的复权643

第一章 自然人适用之规定643

第二章 法人适用之规定646

第十一编 诉讼费用一般规定647

1997《法国刑法典 刑事诉讼法典》由于是年代较久的资料都绝版了,几乎不可能购买到实物。如果大家为了学习确实需要,可向博主求助其电子版PDF文件(由罗结珍译 1997 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 出版的版本) 。对合法合规的求助,我会当即受理并将下载地址发送给你。

高度相关资料

新刑法  刑事诉讼法汇编(1997 PDF版)
新刑法 刑事诉讼法汇编
1997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刑事诉讼法( PDF版)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1999 PDF版)
刑事诉讼法
1999
刑事诉讼法(1996年12月第1版 PDF版)
刑事诉讼法
1996年12月第1版
刑事诉讼法( PDF版)
刑事诉讼法
苏俄刑事诉讼法典(1962 PDF版)
苏俄刑事诉讼法典
1962 北京:法律出版社
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1994 PDF版)
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
1994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苏俄刑事诉讼法典(1955 PDF版)
苏俄刑事诉讼法典
1955 北京:法律出版社
刑事诉讼法(1988 PDF版)
刑事诉讼法
1988 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
刑事诉讼法(1986 PDF版)
刑事诉讼法
1986 北京:法律出版社
刑法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1991 PDF版)
刑法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1991 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
刑事诉讼法(1984 PDF版)
刑事诉讼法
1984 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
澳门刑法典  澳门刑事诉讼法典(1999 PDF版)
澳门刑法典 澳门刑事诉讼法典
1999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刑事诉讼法(1999 PDF版)
刑事诉讼法
1999 北京:法律出版社
美国婚姻与婚姻法(1986 PDF版)
美国婚姻与婚姻法
1986 重庆:重庆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