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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首 公诉和民事诉讼3

第一卷 提起公诉和进行预审13

第一编 负责公诉和预审的机关13

第一章 司法警察13

第一节 一般规定13

第二节 司法警官14

第三节 司法警察17

第四节 担负部分司法警察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18

第一目 工程师、区长、森林河流管理员、乡村治安员18

第三目 经宣誓的特殊的保卫人员19

第二目 政府机关行政公务员和公共服务官员19

第五节 省长行使司法警察权20

第二章 检察官20

第一节 一般规定20

第二节 驻上诉法院检察长的职权21

第三节 共和国检察官的职权22

第四节 驻设于违警罪法庭的检察官的职权24

第三章 预审法官25

第二编 侦讯和监控27

第一章 现行的重罪与轻罪27

第二章 预侦35

第三章 监督和身份的查验37

第三编 预审管辖41

第一章 预审法官:初级预审管辖41

第一节 一般规定41

第二节 民事当事人的地位及效果46

第三节 外勤、搜查、扣押和中断电讯交往49

第二节 (附)电讯的截留51

第四节 证人的询问52

第五节 讯问和对质55

第六节 证件及其执行57

第一目 司法管制63

第七节 司法管制和临时羁押63

第二目 临时羁押68

第三目 临时羁押的赔偿75

第八节 委托查案76

第九节 鉴定78

第十节 调查的无效83

第十一节 撤案裁定85

第十二节 对预审法官裁定的上诉89

第十三节 新的控告引起的重新审查92

第一节 一般规定93

第二章 刑事审查庭:第二级预审的管辖93

第二节 刑事审查庭庭长的职权102

第三节 司法警官及其代理人活动的监督103

第二卷 审判管辖107

第一编 重罪法庭107

第一章 重罪法庭的职权107

第二章 重罪法庭的开庭期及地点107

第三章 重罪法庭的组成108

第一目 审判长109

第二目 陪审官109

第一节 审判长109

第二节 陪审团110

第一目 担任陪审员职务的条件110

第二目 陪审团的组成112

第四章 重罪法庭开庭期预备程序115

第一节 必要的文件115

第二节 非必需的或特殊的行动118

第五章 开庭119

第一节 陪审团名单的修改119

第二节 审判陪审团的组成120

第一节 一般规定123

第六章 法庭辩论123

第二节 被告人的到庭125

第三节 证据的提交和讨论126

第四节 辩论的结束和问答的宣读131

第七章 判决132

第一节 重罪法庭的评议132

第二节 有关公诉的裁决134

第三节 对民事诉讼的裁决135

第四节 判决和笔录136

第一节 轻罪法庭的职权和管辖138

第一目 一般规定138

第一章 轻罪法庭138

第二编 轻罪的审判138

第二目 自愿到庭和传讯141

第三目 以笔录传唤和立即出庭142

第二节 法庭组成和法庭审判146

第三节 庭审的公开及其秩序148

第四节 审理149

第一目 被告人出庭149

第二目 民事当事人地位的确定及其效果152

第三目 证据的提出154

第四目 当事人的辩论158

第五节 判决159

第六节 缺席判决和复审165

第一目 缺席审判165

第二目 复审166

第三目 连续缺席167

第二章 轻罪案件的上诉法院168

第一节 上诉权的行使168

第二节 轻罪上诉庭的组成171

第三节 轻罪上诉庭的诉讼程序172

第二章 简易审判程序174

第三编 违警罪的判决174

第一章 违警罪法庭的职权174

第二章 (附)综合性罚金诉讼程序176

第一节 适用于违反道路交通规则,有关陆上机动车、牵引车、半牵引车强制保险法典以及国有停车场规则的违警罪的规定176

第二节 适用于某些违反陆上交通公共监管的违警罪行的规定177

第二节 (附)适用于某些违反公路法典的违警罪的规定178

第三节 共同规定179

第三章 违警罪法庭的管辖权180

第四章 违警罪法庭的审决181

第六章 违警罪法庭判决的上诉183

第五章 缺席审判和复审183

第四编 传唤和通知185

第三卷 非常上诉的途径193

第一编 向最高法院的上诉193

第一章 可以上诉的判决和上诉的条件193

第二章 非常上诉的形式198

第三章 非常上诉的开始200

第四章 非常上诉的预审和庭审202

第五章 最高法院的裁决203

第六章 为维护法律而提起的非常上诉206

第二编 申诉要求207

第四卷 特别诉讼程序213

第一编 拒传213

第二编 伪造216

第三编 诉讼文件遗失时的处理办法219

第四编 接受政府成员和外国政府代表证言的方法220

第五编 指定管辖221

第六编 案件的移送223

第七编 回避226

第八编 对庭审过程中的犯罪行为的审判229

第九编 (已废止)国家工作人员和法官犯重罪和轻罪231

第十编 在共和国领土范围以外的犯罪232

第一章 司法职能管辖232

第二章 追诉和地域管辖235

第十一编 军事方面的重罪、轻罪及侵害国家根本利益的重罪、轻罪237

第一章 在和平时期对军事方面的重罪、轻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237

第一节 管辖权237

第二节 程序238

第二章 在战争时期、全国总动员和国家紧急状态下对军事方面的重罪、轻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241

第三章 危害国家根本利益的重罪和轻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242

第十二编 被判刑人为了解除对自己人身自由的限制、人身权利的剥夺,部分行为能力的丧失或一种公布的措施而提出的申请244

第十三编 经济、金融方面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246

第十四编 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的被害人请求赔偿250

第十五编 对恐怖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254

第一节 管辖权254

第二节 程序256

第十六编 毒品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258

第十七编 介绍卖淫嫖娼方面的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262

第十八编 法人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264

第五卷 执行程序269

第一编 刑事判决的执行269

第一章 临时羁押的执行273

第二编 关押273

第二章 剥夺自由刑的执行274

第三章 适用于不同监禁机构的共同规定280

第四章 被监禁人的财产281

第三编 假释283

第四编 缓刑287

第一章 简单缓刑287

第二章 附考验期限的缓刑288

第三章 附公益劳动义务的缓刑293

第四章 暂缓判决294

第五编 被判刑人身份的认定295

第六编 拘禁296

第七编 监视居住299

第八编 刑罚的时效301

第九编 司法档案302

第十编 被判刑人身份的恢复311

第一章 自然人的有关规定311

第二章 适用于法人的一般规定314

第十一编 诉讼费用316

一般规定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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