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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吸收录用1

录用1

从社会上招收干部的原则1

从社会上录用干部的对象和基本条件1

检察院录用干部的对象和条件2

法院录用干部的条件3

劳改系统录用干部的对象和条件4

海关系统录用干部的对象和条件5

从“五大”毕业生中录用干部的对象和条件6

从职业高中毕业生中录用干部的规定7

从社会上录用干部的工资待遇7

从职业高中毕业生中录用干部的工资待遇8

从社会上录用干部的审批权限8

从工人中吸收干部的规定9

吸收10

“以工代干”人员转为干部的条件10

户籍、刑事、治安民警改为干部的对象和条件11

解决民警改干遗留问题的办理12

司法、交通民警改为干部的对象和条件14

交通监理机构中“以工代干”人员移交公安部门后转警的对象和条件14

煤矿井下“以工代干”人员转干的对象和条件15

农林牧渔场“以工代干”人员转干的对象和条件17

县以上政府二轻局机关集体所有制身份的工作人员转为干部的条件19

“初代中”卫生技术人员转干的条件19

艺术表演团体“以工代干”人员的转干条件20

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对象和条件21

“以工代干”人员转干的审批22

聘用22

聘用制干部的对象22

聘用制干部的条件23

聘用制干部的考试考核办法24

聘用制干部的审批25

聘用制干部的待遇26

在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规定26

未被聘用人员的安置27

对全民所有制单位聘用“五大”毕业生的规定27

农村乡镇选聘合同制干部对象28

农村乡镇选聘合同制干部的条件28

农村乡镇选聘合同制干部的程序29

农村乡镇选聘干部合同期的规定29

农村乡镇选聘合同制干部的待遇30

计划管理31

干部计划管理的范围31

增加干部计划编制的权限31

编制干部自然减员补充计划的范围32

编制增加干部计划的原则33

增加干部计划的内容33

年度干部自然减员计划上报时间34

干部统计报表的制发和管理34

第二部分 任免36

任免权限与范围36

国务院任免行政人员的范围36

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顾问、专员和高等院校院长、校长的任免权限37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政府组成人员的范围37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免政府组成人员的权限38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构成39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构成39

地区行政公署的任免权限40

省人民政府的任免权限40

省辖市人民政府的任免权限41

县人民政府的任免权限42

政府任免部门的职责范围42

任免程序与手续43

机构变动中行政人员办理任免手续的规定43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变动时间的规定44

中央、地方双重领导单位中由中央管理的干部办理任免手续的规定44

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必须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45

选拔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程序46

政协领导人员的任免程序46

企事业单位行政领导干部的任免程序47

任免通知的下发范围47

恢复对国务院任命的工作人员发给任命书的规定48

对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颁发任命书的规定48

对地方政府任命工作人员颁发任命书和署名的规定49

对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颁发任命书的规定49

对以中央各部门管理为主的双重领导单位的干部颁发任命书的规定50

报请国务院任免名单的填写方法50

对上报民意测验材料的规定52

选拔省直处级干部的程序52

印发修订后的《干部任免呈报表》的规定53

《干部履历表》中“姓名”、“曾用名”的填写方法56

《干部履历表》中“民族”和“学历”、“学位”的填写方法56

《干部履历表》中“职务”的填写方法57

《干部履历表》中“工资情况”的填写方法57

《干部履历表》中“原籍”的填写方法57

《干部履历表》中“身体健康状况”的填写方法58

《干部履历表》中“入团”、“入党”的填写方法58

《干部履历表》中“建国前,何时何地参加过何种进步组织与团体”的填写方法58

《干部履历表》中“参加政治理论与业务培训”的填写方法59

《干部履历表》中“熟悉何种业务与技术,有何工作业绩、发明创造、科研成果和著作”的填写方法59

《干部履历表》中“技术职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的填写方法60

《干部履历表》中“懂何种外国语言与文字,熟练程度如何”的填写方法60

《干部履历表》中“有何特长和爱好”的填写方法61

《干部履历表》中“参加国际性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活动”的填写方法61

《干部履历表》中“受过何种奖励与处分”的填写方法61

《干部履历表》中“参加过何种反动组织”的填写方法62

《干部履历表》中“文化大革命中犯有何种错误,组织意见如何”的填写方法62

《干部履历表》中“家庭主要成员情况”的填写方法63

《干部履历表》中“国内外主要社会关系”的填写方法63

《干部履历表》中“学习简历”的填写方法63

《干部履历表》中“参加革命工作前后履历”的填写方法64

《干部履历表》中“参加人代会、政协会议及党派、群众团体代表大会情况”的填写方法64

对《干部履历表》中“审查机关盖章”的说明65

报送国务院备案的现职人员范围的规定65

对填写干部免职材料的规定67

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67

提拔任用领导干部子女、亲属时领导干部本人应回避的规定67

对提任上一级领导职务的干部,都应在下一级领导岗位上经过实践锻炼的规定68

对选拔领导干部必须从经过实践锻炼的干部中择优任用的具体规定68

对不适应或不胜任现职工作的干部进行调整的规定69

配备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的原则69

选配处级干部的原则70

国家行政机关一般行政职务的确定71

国家行政机关一般行政职务的设置71

国家行政机关处、科级领导职数的规定71

国家机关行政人员确定主任科员以下行政职务的条件72

国家行政机关中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与科员、办事员的比例限额73

党政机关没有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确定行政职务的对象和范围73

党政机关没有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确定行政职务的审批程序74

各级法院助审员、书记员职级的确定办法74

非党干部的任免75

任免党外人士担任国家机关领导职务的程序75

对国家机关中安排党外人士担任领导职务的规定75

省级民主党派机关干部的任免办法76

在国家机关中安排党外人士担任领导职务的原则和比例77

选拔党外人士担任厅、局级领导职务的条件78

统战部分管的党外人士和干部的任免办法78

其他79

在国家行政机关担任职务的工作人员不能在人大常委会兼职的规定79

对落选的县乡换届候选人应妥善安排的规定80

党政机关干部不准兼任经济实体职务的规定81

第三部分 调配82

调动82

干部调配的基本原则82

干部调配的基本范围83

调整干部工作的原则83

干部调配的方法和手续84

干部调动审批权限84

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的原则85

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的条件85

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的手续87

解决双职工夫妻两地分居的原则88

解决一方是职工,另一方是农民的夫妻两地分居的原则89

解决一方是职工,另一方是城镇居民的夫妻两地分居的原则90

跨省调动干部的规定90

解决归侨、侨眷夫妻两地分居的规定91

民主党派调配干部的规定91

民主党派机关干部调动的手续92

省属单位干部调动的审批手续93

推荐非党中青年干部到民主党派工作的条件93

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调动的规定93

调入集体所有制单位国家干部的规定94

领导机关秘书工作人员调配的规定94

边远地区分类的规定95

对中小学教师调动的规定95

民航系统飞行人员及其家属调动工作的原则96

民航系统飞行人员及其家属调动的手续96

政法部门选调干部的条件97

居民委员会选调干部的范围97

干部调动介绍信式样98

中央国家机关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的登记表式样99

安置101

历史上因冤假错案失去公职人员的安置101

被划为右派分子、右倾机会主义分子人员改正后的安置102

在劳改单位就业的冤假错案人员平反后的安置103

“文革”前受开除公职处分的机关干部纠正后的安置去向104

“文革”前按自动离职处理人员的安置105

“文革”前受到错误处理人员的安置105

“文革”期间受到错误处理人员的安置106

“文革”期间疏散迁往农村人员的安置107

“文革”前被精简下放的台属的安置107

被处理的去台人员亲属的安置108

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的安置109

台湾同胞回大陆定居的安置110

归侨、侨眷干部的工作安排111

调离农(林)场的归侨、难侨人员的安置112

留劳改单位就业的归侨的安置112

保留职工身份的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113

不符合回原单位条件的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114

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的安置114

西藏内调人员的安置对象115

西藏内调人员的安置去向116

西藏内调人员的工作安排117

西藏内调人员的家属及子女的安排117

青海内调人员的安置对象118

青海内调人员的安置去向118

第四部分 大中专毕业生分配与使用高等院校毕业生的分配与使用高等院校毕业生分配的指导思想119

高等院校毕业生分配的方针120

高等院校毕业生分配的重点120

高等院校毕业生择优分配的办法121

高等院校毕业生分配权限的规定121

在高校毕业生中选留师资的规定122

师范院校毕业生的分配122

高等院校中少数民族毕业生的分配123

委托培养的高等院校毕业生的分配123

定向招生的高等院校毕业生的分配124

教育学院和教师进修学院毕业生的分配124

高等学校自费走读生的分配125

分配大学毕业生到乡镇和乡镇企业工作的规定126

分配高等学校毕业生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规定126

对不服从分配的高等院校毕业生的处理127

控制分配高等院校毕业生到县以上党政机关的规定127

高等院校毕业生实行见习期的规定127

分配到国家机关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实行到基层锻炼的规定128

对使用不当的高等院校毕业生进行调整的规定129

毕业研究生分配的原则129

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研究生和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研究生的处理130

不服从分配的毕业研究生的处理130

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分配与使用131

分配中专毕业生的指导思想131

中专毕业生的分配原则131

国家调剂中专毕业生的原则132

对中央各部、委直属中专毕业生落户的规定132

中专毕业生的使用原则133

中专毕业生实行见习期的规定133

中专毕业生的管理134

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和使用134

选派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方针134

出国留学的渠道135

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拔办法136

公派出国研究生的招生办法136

选拔出国留学人员的范围137

选拔出国留学人员的条件137

对出国留学人员学习年限的规定138

自行选派出国留学人员的规定139

自费出国留学的范围140

对领导干部配偶及子女出国留学的规定140

非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141

在职、在校人员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141

专业技术骨干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142

自费留学的毕业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生的分配142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待遇143

对出国留学人员的专业方向和学习期限的规定144

不服从分配的留学生的处理144

从事国外的“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对象145

国内在职人员申请去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审批办法145

研究生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后要求转到第三国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审批办法146

“五大”毕业生的使用147

“五大”毕业生使用的基本原则147

原为全民所有制职工的“五大”毕业生的使用147

原为集体所有制职工的“五大”毕业生的使用148

非在职“五大”毕业生的使用148

户口在城镇的非在职“五大”毕业生的使用149

户口在农村的非在职“五大”毕业生的使用150

脱产学习的职工“五大”毕业后的使用150

第五部分 科技干部调整交流与使用人才流动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规定152

科技人员合理流动办法153

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的原则和办法154

招聘派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机构工作人员条件155

对使用不当的科技人员辞职的规定156

对某些科技人员不宜辞职、停薪留职的规定156

科技人员流动中争议问题裁决的规定157

支持和鼓励科技人员租赁、承包、领办企业的规定157

科技人员辞职、停薪留职的审批程序158

对流向合理要求调离、辞职的科技人员不得阻拦的规定158

从城市调到乡镇企业工作的人员可不迁户口和粮食关系的规定159

科技人员停薪留职的期限、待遇和留职金数额的规定159

科技人员带薪留职的期限和交纳留职金的规定160

对有偿借调科技人员的规定160

支持和鼓励科技人员利用业余时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定160

对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承包、租赁企事业的规定161

从事技术开发、转让、咨询的科技人员酬金比例162

设立促进人才流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专项指标的规定162

放宽放活科技人员政策的规定163

科技人员辞职、停薪留职到城镇和农村承包、租赁企业的规定164

调整编余和未聘人才的规定165

稳定和加强经济不发达地区专业技术力量的规定166

稳定和充实农村科技队伍的规定166

对调整科技人员队伍分布不合理状况的规定167

国外人才引进168

对回国科技专家的管理168

采取各种方式引进人才的规定169

充分发挥来华专家作用的规定170

邀请来华工作的国外科技专家范围和方针170

邀请来华工作国外科技专家的途径171

对高薪聘请国外专家的范围和工资待遇的规定172

对来华定居专家的工作安排和待遇的规定173

科技人员的使用174

对使用不当、专业不对口的科技人员进行调整的规定174

对闲散在社会上的科技人员的使用办法175

对科技人员实行聘任制的规定175

回国专家的工作安排和使用的规定176

选拔、培养、合理使用中青年科技干部的规定177

解决部分专业技术干部家属“农转非”的规定178

第六部分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180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综合性规定180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规定180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基本内容181

专业技术职务的设置181

专业技术人员任职基本条件182

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工资额的确定183

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和任命184

行政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相互兼任职务的规定185

已获得职称人员的安排185

待聘人员的安排和待遇186

“待聘高级职务”的设置186

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规定187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188

工程技术人员任职条件188

农业技术人员任职条件190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的规定193

高等学校教师任职条件194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任职条件196

中学教师任职条件198

小学教师任职条件200

党校教学人员职务聘任的规定202

会计专业人员任职条件203

审计专业人员任职条件204

统计专业人员任职基本条件207

经济专业人员任职基本条件209

新闻专业人员任职条件210

出版专业人员任职条件214

图书资料专业人员任职条件216

档案专业人员任职条件218

翻译专业人员任职条件220

艺术专业人员任职条件221

播音专业人员任职条件229

教练员任职条件231

卫生技术人员任职基本条件233

自然科学研究人员任职条件235

社会科学研究人员任职条件237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程序239

工程技术人员任专业职务的申报239

农业技术人员任职的申报240

高等学校教师任职的申报240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任职的申报240

会计人员任专业职务的申报241

统计人员任专业职务的申报241

经济专业人员任职的申报242

新闻专业人员申报技术职务的程序242

出版专业人员任职的申报243

档案专业人员任职的申报243

艺术人员任专业职务的申报244

播音人员任职的申报244

教练员任职的申报245

自然科学研究人员任职申报材料的规定245

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任职的申报246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审批权限247

工程技术人员任专业职务的审批247

农业技术人员任职的审批247

高等学校教师任职的审批248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任职的审批248

中学教师任职的审批249

小学教师任职的审批249

会计人员任专业职务的审批250

审计人员任专业职务的审批251

统计人员任专业职务的审批251

新闻专业人员任职审批权限252

出版专业人员任职的审批252

档案专业人员任职的审批253

图书资料专业人员任职的审批253

翻译人员任职的审批254

艺术人员任专业职务的审批254

播音人员任职的审批255

教练员任职的审批256

卫生技术人员任职的审批256

自然科学研究人员任职的审批257

第七部分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258

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与分配258

军队转业干部的分配原则258

军队转业的师、团干部的工作安排和待遇259

调配、录用干部应优先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规定259

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边远地区工作的规定260

优先安置立功受奖和伤残转业干部的规定261

劳教、劳改单位选调军队转业干部的范围和条件261

选调军队转业干部到公安部门工作的规定262

军队编外单位现役军人就地安置的原则262

军队企业化工厂的现役干部就地办理转业手续的规定263

军队复员干部改办转业的条件和范围264

军队复员干部改办转业后的安置264

分配到地方工作的现役军人毕业研究生办理转业手续的规定265

不适合从事军队工作的军事院校毕业生的安置266

军队干部因私出境定居办理复员手续的规定266

分配到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军转干部的调动原则267

被错误处理离开军队人员的工作安置267

解决从朝鲜人民军退役回国的中国籍朝鲜族军官安置待遇的范围268

朝鲜人民军退役回国的中国籍朝鲜族军官的安置268

解决从朝鲜人民军退役回国的中国籍朝鲜族副排级人员安置待遇的规定269

军队转业干部所需行政事业经费和劳动指标的规定270

军队的文化、专业技术课教员在军队的教龄认定270

军队的文化、专业技术课教员转业后的教龄计算271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爱人和子女的安置272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爱人工作安排272

军队转业干部爱人系军队编内职工办理调动手续的办法272

安排转业干部随调爱人工作的原则273

军队复员干部原随军家属和城镇户口的子女改吃商品粮的规定273

就地转业的军队编外单位的现役军人家属的安置274

县(市)人民武装部改归地方建制后就地移交的军队干部家属子女的安置275

军队转业干部住房的解决275

对军队转业干部住房投资专案免征建筑税的规定275

解决军队转业干部住房的原则276

第八部分 奖惩277

奖励的标准与掌握277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种类277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条件277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办法278

国家行政机关奖励种类的使用278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的规定279

实行新的工资制度后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升级奖励问题280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升职奖励的掌握280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获升职奖励后的工资处理281

国家自然科学奖励种类281

国家自然科学奖励条件282

国家发明奖励种类282

国家发明奖励条件282

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的等级与标准283

国家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种类283

国家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的等级与标准284

国家产品质量奖励种类284

国家产品质量奖的等级与标准285

奖励的审批285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审批权限285

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的决定权限286

报送国务院审批或备案的行政人员奖励286

报送国务院审批或备案的行政人员奖励的手续287

报送省政府审批或备案的行政人员奖励287

报送省政府审批或备案的行政人员奖励的手续288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审批权限288

国家自然科学奖励的申报与审批290

国家发明奖励的申报与审批291

国家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审批权限292

处分的掌握与政策界限292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种类292

国家行政机关给予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的条件293

国家行政机关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对象294

国家行政机关给予降职、撤职处分的对象294

国家行政机关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的对象294

降级、撤职处分的掌握295

降职、撤职处分可否与降级处分并用295

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使用296

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期限及期满后的处理296

干部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是否算干部297

对擅离工作岗位经教育不改的工作人员的处理297

在见习期间或劳动实习期间的大、中专毕业生犯应受行政处分错误的处理298

处分的审批298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纪律处分的审批权限298

报送国务院审批或备案的行政人员纪律处分的审批权限299

报送国务院审批或备案的行政人员纪律处分的手续300

报送省政府审批或备案的行政人员纪律处分的审批权限301

报送省政府审批或备案的行政人员纪律处分的手续301

报送国务院审批或备案的受行政处分人员改变原处分的审批权限和手续302

报送省政府审批或备案的受行政处分人员改变原处分的审批权限和手续303

第九部分 工资305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一九八五年的工资改革改革的原则305

改革起始时间306

改革的主要内容307

实施改革方案的政策和措施308

机关、事业单位现行的工资制度310

基础工资310

职务工资311

工龄津贴311

奖励工资312

国家机关的工资标准318

省直机关副厅局级机构正、副处长职务工资标准327

沈阳、大连市区级国家机关行政人员职务工资标准328

事业单位的工资标准329

教育、科研事业单位的工资标准336

高等学校教学人员工资标准337

高等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行政人员工资标准338

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342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工资标准343

中等专业学校行政人员工资标准344

普通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346

普通中小学行政人员工资标准348

技工学校理论课教师工资标准350

技工学校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工资标准351

技工学校行政人员工资标准352

成人教育学校教师工资标准353

成人教育学校行政领导工资标准354

卫生技术人员工资标准356

卫生护理人员工资标准357

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工资标准358

广播电视专业人员工资标准362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人员工资标准363

运动员体育津贴标准370

教练员工资标准371

文艺人员工资标准375

图书馆、博物馆专业人员工资标准377

编辑出版人员工资标准378

船员工资标准379

套改进入本职务最低等级工资的规定385

就近套级的规定385

高套一级的规定387

照发原工资的规定389

套改职务工资的其他规定389

套改工资增资限额的规定392

地区工资类别的划分原则393

计发地区工资的办法393

五类和五点三三类工资区的工资标准393

七类和七类以上工资区工资补贴标准398

地区性津贴的规定402

执行非十一类工资区制度的事业单位计发地区工资办法402

四类工资区提高到五类工资区的规定403

原五类工资区提高到六类工资区的规定405

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406

实行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的目的406

实行教龄津贴的范围407

对任教时间的规定408

实行护士工龄津贴的范围409

对从事护士工作时间的规定410

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的计算和标准411

教龄津贴标准及教龄计算办法412

护士工龄津贴标准及护士工龄计算办法414

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416

见习期间的工资待遇416

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工资标准418

新参加工作的公安干警定级工资标准420

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到海洋事业船上(不包括地质矿产部海洋事业船)工作的定级工资标准421

工作变动后的工资421

调动工作后确定工资的原则421

调动工作后确定工资的办法422

运动员退役后工资问题的规定426

晋升职务人员工资的规定427

改任较低职务人员工资的规定429

受处分降职人员工资的规定430

职务变动后新确定的职务工资执行时间的规定431

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432

确定转业干部工资的规定432

军队转业干部套改工资的办法433

转业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套改工资的办法434

转业到企业单位的干部确定基本工资的办法435

基建工程兵、铁道兵集体转业人员工资待遇的规定436

一九八六年解决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工资问题的规定指导思想437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后解决工资问题的规定438

解决部分人员职务工资的升级条件438

解决部分人员工资时不升级和暂缓升级的规定442

升级增加工资的时间443

第十部分 福利445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的掌管使用445

福利费的掌管使用权限445

福利费的使用范围445

福利费使用的原则446

福利费的补助对象446

福利费提取标准447

调整福利费提取标准的规定447

干部探亲、休假、病假的规定448

探亲假待遇的规定448

归侨、侨眷探亲假的规定449

配偶是军官的职工探亲假待遇的规定450

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的规定451

机关工作人员休假制度的规定451

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的规定452

女工作人员生产假的规定453

职工计划生育优待与奖励的规定453

女职工保健工作的规定454

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待遇的规定457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458

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的条件459

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标准460

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审批手续460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在职干部病假待遇的规定461

遗属的抚恤、生活困难补助费及丧葬补助费的掌握使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原则461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462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463

丧葬补助费的规定463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抚恤标准的规定464

计发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工资基数的规定465

因交通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人员抚恤及遗属补助的规定465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职人员因病死亡后丧葬、抚恤的规定466

国营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466

国营企业职工因工死亡遗属抚恤标准的规定467

划分因工与非因工伤亡界限的规定468

划分因工和非因工的审批权限470

划分因工与非因工伤亡界限的参考案例471

学徒工因工负伤待遇的规定475

其他补贴费的规定475

革命残废人员伤口复发就医路费的规定475

因工负伤到外地就医的职工在外地等候期间伙食补助和宿费的规定476

调整职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补助费标准的规定477

调整因工致残护理费的规定477

职工失踪后劳保福利待遇的规定478

调整老专家医疗照顾的规定478

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职工冬季宿舍取暖补贴的规定479

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规定481

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的规定482

上下班坐小汽车收费及职工骑自行车补贴标准的规定483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书报费发放的规定483

回族职工伙食问题的规定485

回民职工伙食补助标准的规定485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疗养所需费用的规定486

调整劳动模范、先进人物和有重大贡献的工人、科技人员疗养期间伙食补助费标准的规定487

农村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的规定488

提高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规定488

调整省直机关工作人员洗理费标准的规定489

第十一部分 工龄计算490

调动工作的工龄计算490

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工人、职员、社员转入国营企业或者公私合营企业后的工龄计算490

搬运工人和建筑工人转入国营搬运公司或建筑大队的工龄计算491

泥木工人的连续工龄计算491

供销社工作的职工转到国营农场工作后的工龄计算492

原私营企业职工和小商贩转入国营、公私合营企业后的工龄计算493

生产自救工人转入或合并到国营企业后的工龄计算493

原公社邮递员转化为邮电职工后的工龄计算494

从集体所有制单位调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的工龄计算494

集体所有制和散在城乡的中医转为全民所有制中医药人员的工龄计算495

农民技术员转为农业技术干部的工龄计算495

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496

在职干部进入工农速成中学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496

工作人员进入高等学校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496

提前抽调参加工作的高等学校学生又复学后的工龄计算497

技校学生在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497

一九五六年入学的部分学生的工龄计算497

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498

自费出国留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499

精简、退职、离职人员工龄计算500

精简回乡、回家后又重新工作的职工的工龄计算500

退职职工再次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500

集体所有制职工被精简后参加国营企业的工龄计算501

全民单位的临时工和集体单位的职工去“五七”干校劳动的工龄计算501

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502

转业、复员、退伍军人重新参加工作的工龄计算502

退伍的义务兵入伍时间和军龄截止时间的规定503

对军队干部入伍时间的规定503

教育、文艺、卫生人员的工龄计算504

民办教师的工龄计算504

全民所有制剧团艺人的工龄计算505

乡村医生的工龄计算506

护理员晋升或聘任为护士后护龄的计算506

落实政策人员的工龄计算507

平反释放人员和改判刑期留场就业人员的工龄计算507

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的工龄计算508

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的工龄计算508

受处分人员的工龄计算509

反革命及坏分子的工龄计算509

职工劳改期间的工龄计算510

企业职工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的工龄计算511

企业职工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处分撤销后的工龄计算511

曾被判刑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工作时间的规定511

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确定512

确定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512

更改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审批手续515

确定干部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516

其他518

临时工被招收为固定工的工龄计算518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工龄计算518

村干部工龄的计算519

归侨职工在国外期间的工龄计算519

第十二部分 离休、退休、退职521

干部离休条件521

对老干部离职休养年龄的规定521

解放前享受供给制的干部享受离休待遇的规定522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不能办离休手续人员522

在工人岗位的建国前参加革命人员办理离休的规定524

建国前民主党派成员办理离休的规定525

已出境定居的退休干部符合离休条件改办离休的规定525

离休干部的工资及生活补贴标准527

离休干部的工资及生活补贴标准的规定527

发给离休干部生活补贴费的规定528

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待遇的规定528

解决部分离休干部低工资问题的规定529

离休的回族干部是否享受回民补贴的规定529

离休的地质干部是否继续发给野外工作津贴的规定530

干部离休的审批和手续的办理530

干部离休审批权限的规定530

简化离休干部享受司局级待遇审批手续的规定531

干部办理离休手续的规定532

颁发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的规定532

工资改革后填写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的规定533

离休干部的安置534

离休干部安置的规定534

离休干部跨省安置的规定535

退休改离休的干部安置的规定536

民政部门管理的退休干部改办离休后的安置537

离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538

离休干部政治待遇的规定538

离休干部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的规定540

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规定541

新年、春节期间慰问老干部的规定545

离休干部健康疗养的规定545

离休干部粮油供应的规定546

吃农业粮的退休干部改办离休后改变口粮供应的规定547

离休干部交通补贴费的规定548

离休干部用车实行公里定额包干的规定548

原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规定550

对工资改革后离休的部分老干部待遇的规定550

调整离休人员护理费的规定551

确定部分老同志待遇的规定551

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待遇的规定553

局级以上老干部逝世丧葬处理的规定553

离休干部病故抚恤的规定555

离休干部子女调动的规定555

退休的条件556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退休条件556

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退休条件556

高级专家退休条件的规定557

骨干专业技术人员的退休条件558

长期临时工退休条件558

退休费的标准和基数计算559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退休后退休费标准559

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退休费标准560

高级专家退休费标准561

三线艰苦地区科技人员退休费标准562

不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人员退休费标准562

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费标准563

一九四九年一月一日至同年九月三十日参加工作享受薪粮制待遇的教师退休费标准564

调整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最低保证数的规定564

对部分退休职工加发退休补贴费的规定565

发给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规定565

干部的保留工资和附加工资可以作为计算退休费基数的规定566

退休人员从没有地区生活费补贴到有补贴的地方居住,补贴可作为计算退休费基数的规定566

特级教师补贴费可以作为计算退休费基数的规定567

轮驳船船员工资标准可作为计算退休费基数的规定567

提高工资区类别后计发退休费的规定568

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列入计算退休费基数的规定569

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可以作为计发退休费基数的规定569

补发“文化大革命”中错被退休、退职期间停发、减发的工资的规定570

退休干部特殊贡献待遇571

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范围571

特殊贡献待遇的标准572

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审批权限573

高级专家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规定573

原九龙关起义人员中有特殊贡献人员退休费的规定574

获得朝鲜战斗英雄、勋章的朝鲜族人员退休时能否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规定574

授予民兵英雄、功臣等称号的人员能否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规定575

荣获全国劳动模范称号的退休人员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规定576

出席全国和省一级劳模会的个人代表可否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规定577

出席全国文教群英会的个人代表退休时可否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规定578

全国五讲四美为人师表活动先进代表会议表彰的教师退休时享受省级劳模待遇的规定578

公安部授予的一、二级英模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待遇的规定579

退休人员的安置579

退休干部安置的规定579

发放退休干部易地安家补助费的规定580

退休工人回农村后口粮供应的规定581

易地安家的退休人员发给副食品价格补贴的规定582

离休干部易地安置后按何类地区工资标准计发工资的规定582

出国人员、侨胞的待遇583

华侨农场归侨职工退休问题的规定583

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规定583

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支付问题的规定585

出境定居的退休人员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586

朝鲜、蒙古、越南三国新归侨退休问题的规定586

朝鲜、蒙古、越南三国新归侨退职待遇的规定587

出境定居退休人员临时入境就医报销医药费的规定587

对中国血统外籍高级知识分子退休来华定居的规定588

因工负伤和患职业病的退休人员的待遇原长期接触矽尘职工精简回家又从事矽尘作业检查出二、三期矽肺病可否改按退休处理的规定589

从事过矽尘作业的精简职工现查出患有矽肺病待遇的规定590

患二、三期矽肺病工人退休待遇的规定591

职工自动离职后查出患有二、三期矽肺病待遇的规定591

患矽肺病职工改按退休处理后粮食定量和保健食品供应的规定592

退休的患一期矽肺病代偿机能属于乙、丙两类职工待遇的规定593

调整退休人员因工致残护理费的规定593

受处分人员的待遇594

被宣告缓刑的人员在缓刑考验期内可否办理退休的规定594

曾被定为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的国家职工退休的规定594

刑满留场(厂)就业人员有关待遇的规定595

退休干部的管理596

加强退休干部管理的规定596

退休干部提取福利费的规定598

退休干部提取活动经费的规定599

退休干部交通补贴费的规定599

退休人员发宿舍取暖补贴的规定600

厅局级退休干部办理《干部退休证》的规定600

厅局级退休干部的管理601

参加民建、工商联经济咨询等服务活动退休人员待遇的规定602

高级专家退休后发挥作用的规定603

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形式603

发挥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规定604

组织退休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606

退职、精简人员的待遇607

退职的条件及退职生活费的规定607

精简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的规定607

解决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遗留问题的规定609

第十三部分 企业人事管理612

企业经营者的产生和职责612

厂长应具备的条件612

厂长的产生方式613

厂长的职责613

厂长的职权614

厂长任期制的规定615

招标选聘企业经营者的范围616

选聘企业经营者的原则617

选聘企业经营者应当坚持的基本条件617

选聘企业经营者的基本程序618

企业经营者公开招标办法618

企业经营者的条件和义务619

改善对企业经营者和各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的规定620

企业党群组织在管理中的作用621

改革企业主管部门领导体制的规定621

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规定622

党委对企业领导的途径和形式623

党组织对工会组织思想政治领导的主要任务623

企业中行政与党组织、群众组织的工作关系624

加强企业民主管理的规定624

职工代表大会职权625

职工代表的产生及人员构成626

企业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和任命627

对企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规定627

企业聘任或任命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628

企业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628

企业工资改革及工资问题的处理630

国营企业工资改革实行的范围630

国营企业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631

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的核定632

国营企业工资总额浮动比例的核定633

企业增减人员后工资总额基数的处理634

按浮动比例计算工资增长数额的方法635

工资和奖金计入成本的规定636

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审批程序和试行时间636

控制与调节工资基金增长的办法637

工资总额同上缴税利挂钩浮动的计算公式638

企业工人工资的标准639

企业干部工资的标准640

企业工资水平不得超过全国工资总水平的规定641

实行新拟工资标准由企业自费解决的规定641

企业改革工资制度实行新拟工资标准的掌握642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执行见习期制度的规定642

国营大中型企业干部工资标准表644

国营大中型企业工人工资标准表645

奖金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规定646

免缴奖金税的规定646

工资调节税超率累进税率表647

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规定647

对企业工资实行分级管理的规定648

企业工资浮动的比例649

企业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脱钩的规定650

企业工资改革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规定650

建立企业工资增长基金的规定651

实行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的规定652

对企业升级的鼓励政策652

适当解决国营企业工资问题的规定653

职工调动工作后的工资待遇654

行政性公司改为企业后的工资待遇655

企业奖惩工作及具体问题的处理656

企业职工奖励种类656

企业职工奖励条件656

国营工业企业厂长对职工予以晋级奖励的权限657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奖励种类的荣誉程度658

国营工业企业厂长对职工晋级奖励的权限和晋级面的掌握658

国营企业职工晋级奖励条件658

对企业领导干部晋级奖励的规定659

企业职工受开除留用察看以下处分在一定期限内的评奖问题660

企业职工受降级处分表现好的处分满一年后的评奖问题661

对企业奖金分配形式及办法的规定661

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滥发奖金的认定661

企业职工奖励审批权限662

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干部奖励的批准权限663

国营工业企业厂长奖惩、晋级的审批权限663

对企业领导干部晋级奖励审批的规定663

企业给予职工奖金奖励的开支664

国营企业奖金的使用形式及资金来源664

企业奖励基金使用范围665

国营企业奖金税计征办法667

降低企业奖金税税率的规定668

职工调出企业后用企业奖励基金开支的工资、奖金、津贴的处理669

企业职工行政处分种类669

企业给予职工纪律处分的条件669

给予国营工业企业厂长纪律处分的条件670

给予企业法人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671

国营企业辞退职工的条件672

对一贯侮辱或玩弄妇女者处分的掌握672

企业职工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期限673

企业职工受刑事处分是否同时开除公职673

企业对职工除名的掌握673

企业计算职工连续旷工时间是否包括节假日674

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对渎职或以权谋私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处分674

对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人追究行政处分的掌握674

企业职工从事不正当经济活动牟取额外收入的处理675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投机倒把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676

对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掌握677

给予企业职工行政处分的审批程序677

国营工业企业厂长对违纪职工的处分权限677

对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干部处分的批准权限678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应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678

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后经重议改变原处分改变后处分的执行时间679

企业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限679

延长企业审批职工处分时间的规定679

治安管理处罚的时限680

工作人员被开除后的落户问题680

国营企业职工被辞退后的安置680

企业职工被开除后的落户问题681

企业职工受撤职、降级处分降低工资级别的掌握681

企业职工受开除留用察看以下处分在一定期限内的提级问题682

企业职工受降级处分后表现好并处分满一年后的提级问题682

企业职工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工资处理682

企业职工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满后重新评定工资不能高于受处分前的工资683

原系职工的劳教分子教养期间的工资待遇683

原系职工的劳教分子教养期满后的工资待遇684

被判刑保留职工身分者刑满释放重新安置后工资待遇重新评定684

已被原单位开除或除名但服刑期间表现好释放后重新录用者的工资待遇684

监外执行人员的工资待遇685

刑满释放就业人员的工资待遇评定685

企业职工受行政纪律处分处分撤销后的工资待遇问题处理686

企业职工受降级处分处分撤销后的工资等级问题处理686

企业职工受处分不当改变处分后的工资处理687

企业对职工罚款金额的掌握687

企业对职工赔偿经济损失金额的掌握687

企业对出勤后无故不干活人员的工资处理688

企业对不服从调动人员的工资处理688

企业的保险福利待遇689

国营企业非国家行政级干部离休后分别享受司局级、处级待遇的规定689

企业离休干部发放生活补贴费的规定690

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发放时间的规定690

国营企业离休干部死亡后其生前领取的生活补贴费如何发放的规定691

职工因工负伤、残废、死亡待遇的规定691

职工疾病、非因工负伤、非因工残废待遇的规定693

职工死亡待遇的规定694

职工生育待遇的规定695

临时工、季节工及试用人员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696

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发放标准698

对企业职工停薪留职的规定698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人事管理699

外资企业招聘人员的渠道699

对外资企业招聘人员需要仲裁的规定699

外资企业跨地区招聘人员的批准权限700

对合营企业原中方职工实行择优聘用的规定700

外资企业辞退职工的规定700

合资企业的中方领导在任期内不得擅自调动的规定701

对合营企业中方干部实行聘用制的规定701

中外合营企业中方董事长、总经理的委派办法702

中外合资企业选调中方干部的条件703

中外合资企业中方干部解聘后的安排703

对中外合资企业中方干部调动的规定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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