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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营业税法令释例1

营业税法1

第一章总则1

第一条(课税范围)1

1银行保证金暨付现准备金转存之利息收入应课征营业税1

2中央银行免征营业税及免办营业登记2

3银行业向客户收取之邮电费应征营业税2

4银行业收取支票簿、存摺、签证书等工本费应课营业税2

5中国农民银行承办发展农业贷款之利息滚入国库非征营业税范围2

6农民银行等办理加速农村建设基金贷放所收利息收入免税2

7妓女户勿庸办理营业登记课税3

8学校交通车接送学生收费免课税3

9学校体育馆供应社会活动使用如非以出租为业免课营业税3

10职工福利社兼营体育馆出租收入应开立发票课税3

11保险公司各地连络处通讯处办理招保调查收费等业务是否视为对外营业核释3

12保险业运用资金购置不动产专供出售出租者应课税4

13保险公司因承租户延期支付房租加收之利息应并租金收入课税4

14破产财团出租厂房之租金收入应课税4

15贸易协会所收「出口联合推广费用」不课营业税4

16家庭手工艺副业免征营业税4

17建设公司销售房屋代办贷款所收利息课税规定4

18鱼货贩运商应依法办理营业登记课税4

19坐月子中心应办营业登记课税4

20公司向农林厅收取学童乳补助款项应课税5

21收受政府补助款免开发票及免税之条件5

22公司购入零组件制成自用机器非属应税范围5

23瓦斯公司管线被挖坏之损失赔偿非属课税范围5

24农民进口乳牛应课税5

25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费应报缴营业税5

26加工乳品尚非农产品其共同运销不能免税5

27投资公司领取之车马费及董监事酬劳金不属课征营业税范围5

28中信局办理指定用途信托资金投资国外有价证券业务课税释疑6

29非金融业之财务调度利息收入免税6

30投资公司将馀裕资金存放金融机构利息收入免课营业税6

31核释政府机关课征营业税有关规定6

32港务局及台湾铁路货运公司所收装卸费应课营业税8

33各车站之行李包裹运杂费应课营业税8

34过港隧道通行费为事业收入应课税8

35石门水库风景区门票收入等应课税8

36气象局规费非属课税范围8

37联勤总部受托印制旅行图收取之代价应课营业税9

38市体育会文化基金会举办之球赛或艺文活动门票收入应课税9

39青年公园高尔夫练习场等处门票收入课税释疑9

40光船出租外国国际运输事业应课营业税9

41国外营利事业对营业场所汇拨之佣金应课营业税9

42国外营利事业汇入分公司之采购费用免征营业税10

43投资所得之股利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10

44荣民计程车业服务中心之服务费收入免课营业税10

45营业用计程小客车课税事宜10

46个人计程车免缴营业税11

47游乐场之电场玩具收入应课营业税11

48MTV视听中心应办营业登记课税11

49直系直销商之征免规定11

50祭祀公业提供土地与人合建分屋免课营业税之规定12

51营业人无销货事实出售发票牟取之利益免课营业税12

52证券交易税之代征奖金、娱乐税之奖励金非属营业税课征范围12

53代售高速公路通行费回数票所收取之报酬应课营业税12

54金马地区之营业人进口货物于台湾地区报关进口应由海关代征营业税12

55经建会自七十九会计年度起不再免予缴纳立即可以辨认之税捐13

第二条(纳税义务人)13

第三条(销售货物、销售劳务之定义)14

(一——销售货物劳务)16

一1保险公司所摊回之经纪人佣金认定疑义16

一2转让纺织品配额之价款应课税16

一3委托代销价格变更应改按新定销售价格开立发票16

一4经销商之「销售奖励金」「安装助成费」应课营业税16

一5国轮相互调配出租收取之代价应依法课税17

一6公营事业自其宿舍使用人薪资扣回之款项非属销售劳务范围17

一7借用其他公司人员支薪非属营业税范围17

一8海运协会销售货物或劳务之范围17

一9施行细则第三十五条所指盘损或灾害应包括存货之失窃18

一10直辖市地区营利事业原物料盘损等之报备查核工作由国税局主办18

一11免税区外销厂商收取技术报酬金课税规定18

一12港务局出租代管国有省有土地之收入课税规定18

一13联谊社所收会员入会费应依法课税如属存储金保证金性质于退会时退还者免开发票免税18

一14高尔夫球场各项收入征免营业税认定标准19

一15地下停车场车位之转让系属销售劳务应课营业税21

一16大楼停车场如附对外营业收费应办理营业登记课税21

一17路边收费停车场之停车费收入应课营业税21

一18关于盲人从事按摩业之征免规定21

一19退票手续费系属销售劳务收入应课税22

一20寺庙宗祠提供纳骨塔供人安置骨灰神位应否申办营业登记课税22

一21寺庙教堂承办信徒宴请弔丧亲友菜斋之收入应否申办营业登记课税22

一22眼科诊所销售眼镜非属提供专业性劳务范围22

(二——视为销售)22

二1公司所属工厂间以货物互相调拨免按自我销售开立发票22

二2领用自制产品作为制造另一产品之原料燃料不视为销售货物23

二3进口奶粉无偿救济贫寒视为销售23

二4营业人无偿提供模型供他人使用应视为销售23

二5台电为发供电使用之自用电能免视为销售23

二6无偿借用厂房核计营业税释疑23

二7供实验使用之材料零件不视为销售23

二8独资营利事业转让或变更负责人其货物之移转视为销售23

二9合伙之营利事业变更负责人合伙人时之存货固定资产不视为销售24

二10瓦斯公司以购置备用之材料转供自用可免开发票24

二11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之赠送样品等可免开票24

二12核释营业人为酬劳员工交际应酬等无偿移转货物是否视为销售疑义24

二13发货中心等相互提存货物免视为销售25

二14农产品批发市场承销人代购农产品应课征营业税25

二15集邮之友社代为购销邮票准按手续费佣金收入课营业税25

第四条(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之认定)26

1外国国际运输事业出租舱位与我国际运输事业课税规定27

2飞机租与外商在境外使用属销售劳务范围27

3委托国外验船机构在国外验船所收之分成收入课税事宜27

4受托在台代为接受订购掣发兑换凭单之行为非属在我境内销售货物27

5代理外国国运输事业在国内售票之佣金收入应课营业税27

第五条(进口货物之意义)28

1货物自免税出口区等进入我国境内其他地区需报关者之处理28

2免税出口区之外销事业售货至国内课税区无需报关者之处理29

3免税出口区科学园区等课税事宜29

4营业人销售与免税区机器设备原物料等其零税率之认定应以免税区事业之帐载科目为准由买受人在发票扣抵联按实填写29

第六条(营业人之定义)30

1省政府印刷厂系公营事业应依法课税31

2中国石油学会受托办理研习会等收入课税规定31

3林务局各林区管理处标售林班林木等收入课税规定31

第二章减免范围32

第七条(适用零税率之项目)32

第一款—外销货物34

一1进口货物变质以外销方式退货者应开立发票34

一2收取外汇货物并未出口不适用零税率34

一3鳗鱼外销适用零税率34

一4购置在国内使用之模具外汇收入不适用零税率35

一5营业人外销销售额逾规定时限开立发票者仍得适用零税率35

一6携带保税工厂货物外销适用零税率规定35

一7营业人外销货物办理押汇金额应与输出许可证所载相符35

一8外销货物因火灾毁损仍得适用零税率36

第二款—外销有关之劳务或在国内提供国外使用之劳务36

二1我国国际运输事业出租舱位与外国国际运输事业可适用零税率36

二2介绍国内买主由国外进口原料所得外汇佣金不适用零税率37

二3代理外国公司办理添加用油业务所收服务费可适用零税率37

二4公证业受国外客户委托承办外销货物之公证得适用零税率37

二5代理国外出版商招揽广告之报酬不适用零税率37

二6三角贸易按收付信用状差额视为佣金开立发票适用零税率38

二7国内运输业承揽国外航运公司在台之内陆运输业务课税释疑38

二8航空货运承揽业收取各项费用征免营业税核释38

二9航空货运承揽业在国外收取之出口货物运费与什费适用零税率43

二10船舶资运承揽业在国外收取之出口货物运费与什费适用零税率45

二11理算检定公司服务收入之课征47

二12受托办理船舶检查之课税规定47

二13船务代理业代理外国国际运输事业所得佣金及代理费课税释疑47

二14电影公司为新闻局拷贝供寄送海外之国语剧情片所收之拷贝费不适用零税率49

第三款—免税商店售货予出入境旅客49

第四款—销售与免税出品区内之规定49

四1售货予保税工厂其输出起算日之认定49

四2销售与保税工厂之原料均适用零税率49

四3园区事业销售劳务与其他园区事业等准予适用零税率49

四4「机器设备」之定义50

四5保税工厂机具按装及水电工程费用无零税率适用50

四6模具属机器设备适用零税率50

四7电脑设备属于第七条第四款「机器设备」之认定50

第五款—国际间运输50

五1国际运输海运业收入项目征免营业税规定50

五2我国境内载运客货出境者运费收入应课税54

五3「营业人载运国外客货收入及申报适用零税率销售额清单」格式55

五4相互租用之国轮自我国境内载运客货出境所收运费适用零税率57

五5代理外国航空公司承揽货物出口运费征免57

五6航空公司退票手续费免开发票依法课税57

五7船舶出租外国国际运输事业之租金可否适用零税率57

五8外国对我国国际运输业者课免营业税或类似税捐有关资料58

五9印度海运事业在我国之运费收入适用零税率58

五10代理菲律宾航空公司收取运费不适用零税率58

五11日航韩航之进项税额准予扣抵58

五12马来西亚航空公司准予适用零税率59

五13新加坡航空公司之进项税额准予扣抵59

五14新加坡海运事业之进项税额准予扣抵59

五15泰国航空公司台北分公司之运输劳务适用零税率59

五16文件专差捷递服务非属国际运输业务59

五17外国空运事业承揽出口之货物因故委托其他空运事业载运得否适用零税率规定60

第六款—国际运输用船舶、航空器、远洋渔船60

六1销售货物与远洋渔船适用零税率之证明文件60

第七款—销售国际运输船舶、航空器、远洋渔船所用之货物或修缮劳务60

七1提供国际航机之地勤劳务不适用零税率60

七2检验服务非属修缮劳务之范围61

七3营业人销售物品与国际运输用船舶准以出口报单申报61

七4营业人销售日用品及食品与国际运输用船舶准以「装货准单」及「供应船舶日用品申报表」申报61

七5建造修缮国际运输船舶所用物品不适用零税率62

七6「远洋渔船」之定义62

七7前经济部农业局核发之执照仍可作为远洋渔船证明文件63

(八—其他)63

八1一般税额计算之营业人对驻华外交机构及其人员之销售额适用零税率63

八2销售与驻华外交机构货物适用零税率之证明文件63

八3世贸中心及外贸协会直接出租展览场地与美国在台协会可适用零税率63

八4营业人提供与外销有关之劳务适用零税率之证明文件63

八5外销之货物由组合厂商办理报关出口者适用零税率之证明文件66

八6办理三角贸易之佣金手续费收入适用零税率之证明文件66

八7经营三角贸易国外客户以电汇支付贷款时其佣金手续费收入适用零税率之证明文件66

八8营业人报运出口免申请输出许可证之货物适用零税率之证明文件67

八9营业人以邮寄方式外销货物或劳务未报关者适用零税率之有关规定67

八10营业人以邮政快捷邮件或陆空联运包裹交寄货物外销适用零税率之证明文件67

第八条(免征营业税项目(一))68

第一项第一款—出售之土地73

第一项第二款—供应之农田灌溉用水73

第一项第三款—医院、诊所、疗养院提供之医疗劳务、药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73

第一项第四款—托儿所、养老院提供之育、养劳务73

第一项第五款—学校、幼稚园其他教育文化机构提供之教育劳务政府委托代办之文化劳务73

五1营利事业附设补习班应课税之认定73

五2公司所属训练中心对外办理职业训练无免税之适用74

五3侨委会委托厂商制作华文教材等用品不合免税规定74

五4学校接受工商企业委托代办研究试验可免征营业税74

五5立案补习班之教育劳务免税74

五6未立案补习班之教育劳务免税74

五7「教育劳务」「文化劳务」之涵义75

五8区运会开幕典礼收入票款准免征营业税75

五9救国团青年活动中心山庄等各项活动收入征免营业税规定75

第一项第六款—学校所用教科书及依法奖励之专门学术著作76

六1重要学术专门著作免征营业税76

六2编印发售空中教学用教科书免征营业税76

第一项第七款—删除76

第一项第八款—职校实习商店之销售76

第一项第九款—报纸、出版品、通讯稿、广告、节目播映及节目播出76

九1外国通讯社免税规定76

九2营业人销售进口之报纸杂志免征营业税76

九3报纸杂志一律免税76

九4进口之新闻用纸征免规定77

九5营利事业兼办杂志出版其销售杂志及广告收入免税77

第一项第十款—合作社经营之义务77

十1劳动合作社对外承揽工程无免税之适用77

十2青果社销售社员之农产物应开发票缴税77

十3青果合作社社员管理费免开立发票78

十4省住宅公用合作社联合社承建非社员之住宅工程无免税之适用78

十5学校员工消费合作社或员生餐厅如系招商承办则无免税适用78

第一项第十一款—农会、渔会、工会、商业会、工业会经营之业务79

十一1乡镇农会接受省农会委托加工饲料收取加工管理费免征营业税79

十一2省农会饲料厂农药厂产品售予金门连江县农会免税79

十一3共同运销之认定原则79

十一4农会加工厂商与酪农订约如为自购自销盈亏自负非属共同运销不得免税80

十一5农民团体办理共同供销运销直接供应工厂或出口外销者免征营业税80

十一6农民团体办理共同运销或受政府委托收购农产品出售免税80

十一7非免税财团法人受托提供技术服务收入应课税80

十一8农会或合作社收购茶叶售予消费者应课税81

十一9农会将出售蜜蜂货款编列「蜜蜂产品产销安定基金」可予免税81

十一10农会渔会会员包括赞助会员81

十一11农会经营加油站课税规定82

第一项第十二款—慈善事业标售或义卖之货物与举办之义演82

十二1寺庙出售金收益不得免征营业税82

第一项第十三款—特定机构不对外营业之员工福利机构销售货物或劳务82

第一项第十四款—监狱工厂及其作业成品售卖82

十四1职训总队队员习艺生产品销售准比照监狱工厂免课营业税82

第一项第十五款—邮政电信机关之业务82

第一项第十六款—专卖品之销售82

十六1金门、马祖酒厂之酒类免税82

十六2食盐供销准比照专卖品免征营业税83

十六3销售外国菸酒免征营业税83

十六4外国菸酒申请商申报各阶段售价之手续暨征免事宜84

第一项第十七款—代销印花税票邮票之劳务报酬84

十七1代销印花税票或邮票之酬金免征营业税经收特种邮件酬金则否84

十七2使用邮资机之酬金可免征营业税85

第一项第十八款—肩挑负贩沿街叫卖者销售之货物劳务85

十八1固定性之摊贩依法应课营业税85

第一项第十九款—农民或农地出租人之销售85

十九1个人从事畜牧水产养殖免征营业税85

十九2直接操作或经营水产事业生产之个人免税规定85

十九3茶农将茶菁加工出售之征免规定85

十九4本法所称农地出租人系指自然人而言86

十九5农渔民身分证明方式及租用土地所获产品可免征营业税86

第一项第二十款—渔民销售鱼介86

二十1凡参与渔捞作业或经营渔业之个人均认定为渔民86

第一项第二十一款—稻米、面粉之销售及碾米加工86

二十一1米制加工品之制造买卖不在免税范围86

二十一2面乾面条之销售非属免税范围87

二十一3黄豆谷类及其加工品非属免税范围87

二十一4米谷加工业所收之碾米加工费及碾馀糙米奖励金免征营业税87

二十一5制造销售加钙或维他命之营养米可免税87

第一项第二十二款—特种税额计算之营业人销售固定资产87

二十二1出售承受之不动产免税87

二十二2兼营营业人销售国定资产应课征营业税88

二十二3兼营营业人销售非经常买进卖出而持有之固定资产无免税之适用88

第一项第二十三款—保险业承办政府推行之各项保险、再保分出保费及人寿责任准备金88

二十三1人寿保险业责任准备金征免税规定88

二十三2营业税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款释疑89

二十三3承保矿工团体平安保险准予免税89

二十三4保险业代收发展基金免税89

第一项第二十四款—政府发行之债券、应征证券交易税之证券89

二十四1中央银行发行之定期存单储蓄券短期债券之利息不属免税范围89

二十四2银行业买卖受益凭证所收取之差额利益、分配收益免征营业税90

二十四3买卖公司债、金融券、受益凭证之利益及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90

二十四4短期票券业买卖一年期以内各种债券之利息收入应否课税释疑90

第一项第二十五款—政府机关标售賸馀废弃之物资91

二十五1公共造产事业营运收入之征免91

第一项第二十六款—销售国防单位之武器等91

二十六1保养修护武器舰艇器材及所提供劳务不得免税91

二十六2销售国防单位武器等所属之修护零件免征营业税91

二十六3供检修通信装备所使用之仪表工具及其零附件不属免税范围91

二十六4销售国防单位之科技工程谘询劳务不免税92

二十六5枪刷非免税货物92

二十六6联勤总部承制销售与警政署使用之警械用品应课征营业税92

第一项第二十七款—肥料、农药、畜牧用药、农耕用之机器设备等92

二十七1农耕机器设备及农地搬运车之零件应课税92

二十七2稻谷烘乾机免税93

二十七3农耕用机器设备之零配件非免税范围93

二十七4进口农耕用动力引擎销售与国内之农机制造商非属免税范围93

二十七5割草机征免营业税释示93

二十七6挤乳机、冷冻储乳槽属免税范围93

二十七7销售肥料与其他营业人供作工业用原料可免税93

二十七8农药、畜牧用药、单体维生素、叶酸、饲料添加物及补助饲料征免营业税范围94

二十七9开沟机、堆土机、装载机不属于「农耕用机器设备之范围94

二十七10铲斗车非属农耕用机器设备范围95

第一项第二十八款—供沿岸、近海渔业使用之渔船等95

二十八1专供海上游钓活动用之海钓船无免税适用95

第一项第二十九款—银行业特种业务收入95

二十九1典当业应按流当品是否超过应收本息填列申报缴款书95

二十九2银行于筹备期间将已收资本存于同业银行所生之存款利息收入免课营业税96

第一项第三十款—金条、金块、金片、金锭及金币96

三十1金条、金块、金片、金锭及金币免征营业税之范围96

三十2「金币」之涵义96

第一项第三十一款—学术、科技研究机构提供之研究劳务96

第二项—放弃适用免税96

1放弃适用免税先向所在地稽征机关申请96

第九条(免征营业税项目(二))99

1进口书籍非免税货物100

2渔民自行进口渔业器材不符免税规定101

3台北美国学校进口教学设备及器材依协定免征营业税101

4进口或购置消防车辆及装备器材课税规定101

5农会购买货物应课营业税101

6「公私文件及其类似物品」之涵义101

7银行业进口旅行支票免征营业税102

8动物园向外赠购之动物如系免税进口可免征营业税102

第三章税率102

第十条(营业税率之限制)102

1营业税不再附征教育经费102

2销售票券之临时性娱乐活动应课征营业税102

第十一条(营业税率(一))103

1保险业计征营业税释疑103

2典当业应按流当品是否超过应收本息填列申报缴款书104

第十二条(营业税率(二))104

第十三条(营业税率(三))105

1营业性质特殊之营业人范围106

2使用统一发票销售额标准106

3小规模营业人销售花卉家禽系属农产品市场交易法之农产品106

4非营利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主办戏剧等活动依百分之一税率查定课征营业税106

5农会经营之超级市场与农产品批发市场之承销人性质不同107

第四章税额计算107

第一节一般税额计算107

第十四条(销项税额之意义及其计算)107

1运输业销售之回数票及月票每次票价不满十元者免税108

2保险业经纪人代理人公证人非属保险业108

3客运车票以投现方式计算税额疑义之释示108

第十五条(应纳税额之计算及销货退回)108

1员工出差旅费得申报扣抵109

2国际运输事业进口相关之进项税额准予扣抵及申报事宜109

3航空及船舶货运承揽业所收取之进口运费可免列入销售额申报109

4港务局港警所支付之进项税额准予申报扣抵110

5营业人于不动产租赁期间之水电费准予扣抵之核释110

6员工以自有车辆从事营业人之工作该油料费准予扣抵之核释110

7银行同业间定期存款改按实存期间利率计算者可比照销货退回办理110

8赔偿款非销货退回与折让不得扣抵销项税额111

9园区事业申请销货退回之证明文件111

第十六条(销售额之计算内容)111

1合建分屋之课税与开立发票释疑112

2餐饮业向顾客加收之服务费应列入销售额课税112

3台车收入应课税112

4销售钢琴附有不计价节拍器者发票之登载112

5因买方延迟付款而加收之利息属销售额范围113

6外销原料货物税保证票据如予兑收属补收货价性质应缴营业税113

7农产品批发市场代供应人拍卖农产品之货款免列入销售额113

8人寿保险业产物保险业之销售额范围113

9饭店代办电话电报加收服务费之计缴规定114

10得标价款部分以物抵缴者应折价报缴营业税114

11赔偿款非属销售额范围114

12瓦斯公司收取用户逾期缴费滞纳金应课营业税114

13承揽人向发包单位收取之恤偿准备金应列入销售额114

14舞厅向顾客收取舞女伴舞之钟点费节费应课营业税115

15瓦斯表押金免计入销售额115

16征收补偿费等免缴营业税115

17外国公司汇入在台联络处或分公司之采购费用非课税范围115

18补票加收之票价系属销售劳务之代价115

19受托办理研究而申请资助之经费收入应课税115

20承租人迟付租金加收之违约金为销售额范围116

21游艇公司随票向乘客收取定额之保险费应课征营业税116

22共同运销外销鳗虾所支付之航运费等准予申报扣抵或退还116

23汽车燃料使用费如采随油征收方式可免计入销售额116

第十七条(销售额之认定)116

1营利事业销货价格经调整者应通报主管机关核定补征117

第十八条(国际运输业之营业额)117

第十九条(不得扣抵销项税之项目)118

第一项第一款—未依规定取得、保存凭证者119

第一项第二款—非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货物劳务119

二1取得合法凭证之餐费可予扣抵119

二2办理员工伙食之进项税额不得扣抵119

二3供员工使用之卫生纸等物品进项税额准予扣抵119

二4供施工人员住宿或办理工务之租金等准予扣抵119

二5员工福利设施费用得否扣抵规定120

二6船务代理业之进口代理费佣金税额不得扣抵120

二7销售外国菸酒进项税额扣抵规定120

二8专营投资取得股利之进项税额不得扣抵120

二9股利收入得汇总列入当年度最后一期之免税销售额申报120

二10兼营投资业务营业人年度股利计算核释120

二11专营投资公司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或退还121

第一项第三款—交际应酬用货物劳务121

三1为交际应酬餽赠他人之礼物该进项税额不得扣抵121

三2收费之研习活动学员餐费可予扣抵121

第一项第四款—酬劳员工之货物劳务122

四1购置员工工作服工作鞋之进项税额可否扣抵122

四2员工康乐活动、旅行、生日礼物、慰劳品之税额不得扣抵122

四3员工惜别茶会之费用不得扣抵122

四4供员工住宿支出之租金、水电、瓦斯费不得扣抵122

四5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等不得扣抵122

第一项第五款—自用乘人小汽车122

五1租赁业以融赁方式租车予他人其进项税额得扣抵销项税额122

五2小客车租赁购车支付之进项税额可扣抵123

五3客货两用车之进项税额得扣抵123

五4供试车活动使用之乘人小汽车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123

第二十条(进口货物营业税之计算内容)123

1进口货物之营业税按关税完税价格计算124

2未达壹佰元之商港建设费免予加计124

第二节特种税额计算124

第二十一条(特种税额计算(一))124

1外汇银行开发有限期信用状所收利息属授信所得者征免营业税规定125

2外汇银行开发有限期信用状所收利息按业务方式认定征免营业税规定125

3外汇银行办理有限期信用状之贴现利息收入课税规定125

4重大建设由国内银行向国外融资转贷系配合经建需要126

5国内银行向国外银行借款转贷国家重大建设计画其利息收入之课征126

6重大建设计画贷款利息收入减征之手续126

7买卖短期票券应否课税之核释127

8银行贴现利息征免规定127

9发行受益凭证应按发行费收入金额计课营业税127

第二十二条(特种税额计算(二))128

1非法经营女性陪侍之营业课征规定128

2一般饮食业非法经营女性陪侍之营业课征规定128

第二十三条(特种税额计算(三))129

1实施新制营业税农产品批发市场应行配合办理事宜129

2营业性质特殊之营业人销售额不受使用统一发票标准之限制130

3脚踏车、机车保管业销售额规定130

4兼营营业人核课标准130

5「营业人销售肉类课征营业税补充注意事项」之修正规定130

6计程车客运业兼营计程车客运服务业应纳税额由主管机关查定课征131

第二十四条(特种税额计算之例外)132

1使用统一发票之营业人其销售额纵然低于标准仍应继续使用统一发票133

第二十五条(查定税额之扣减)133

1固定摊贩得申报扣减查定税额134

2小规模营业人转售固定资产已扣减进项税额毋庸补税134

3查定税额经扣减仍有剩馀者应退税134

第二十六条(营业税起征点之订定)134

第二十七条(准用一般税额计算之规定)135

第五章稽征135

第一节税籍登记135

第二十八条(营业登记)135

1公司推销产品设置推销员分赴各地区推销毋庸办理登记135

2公司售货先收款开发票再向工厂提货者应于提货单注明发票号码136

3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由经济部发给营利事业统一编号未经核准登记前不宜以筹备处名义按合伙办理登记136

4国外营利事业在我境内提供劳务办理登记事宜136

5外国营利事业在台联络处如无对外营业免办营业登记136

6未办营业登记之营业场所设籍课税规定137

7银行办事处应办登记课税137

8因法令限制未能核准设立登记者如有营业仍应课税137

9已设籍课税但未办妥营利事业登记之法令释疑138

10盲人从事按摩业应否办理登记释疑138

11直系直销如无固定营业场所可免办营业登记138

12同一负责人在同一地址申请二个以上相同业务之营业登记原则上不予受理138

13 个人经营小货车货运业应办营业登记139

14依外国人投资条例或华侨回国投资条例设立公司准由我国境内未设住所之董事长董事担任负责人139

15 外国银行在我国境内己设分行营业登记139

16机关员工消费合作社应办理营业登记139

第二十九条(免办营业登记者)140

1家庭手工艺副业免办营业登记140

2理发、烫发、美容、洋裁等家庭副业每月销售额未达起征点者准免办理登记140

3破产管理人就破产财团所为之营业行为毋庸重新办理营业登记140

4个人从事畜牧水产养殖免办营业登记141

5公司经核准解散后始可注销税籍141

6外国办理处如无对外营业免办营业登记141

7个人计程车免办营业登记141

第三十条(营业登记之变更或注销)141

1商号负责人为未成年人或奉召入伍无需变更登记142

2公司登记事项变更原欠税款应由变更后公司缴纳142

3营利事业被命付强制管理无须办理变更登记142

4注销营利事业登记后欲回复营业之处理143

5公司违章漏税并办妥变更登记者应对新公司发单课征143

6公司违章漏税虽已办妥公司变更登记仍须依法办理营业变更登记143

7公司负责人变更经办登记后欠税未结之处理143

8代理美国菸酒进口之厂商应依法登记143

9营业地址变更时留抵税额之处理144

10营业人申请变更地址换发新证前可向原稽征机关购用发票及申报144

11营利事业迁移地址迁入(出)地稽征机关之作业144

第三十一条(暂停营业之申报核备)144

1营业人复业申报之规定144

第二节帐簿凭证145

第三十二条(统一发票之开立)145

一—统一发票之使用及开立时限146

一1典当业转让与新组织之未到期质押放款物件非其本身财产无需开立发票146

一2营利事业委托加工以材料抵充工价应由双方分别开立统一发票146

一3营利事业售货予政府机关或公营事业得于领取价款时开立统一发票146

一4销售预拌混凝土开立统一发票之时限147

一5营利事业因汇率变动与实际结汇金额所发生之差额免予开立统一发票147

一6邮寄试销货物者于汇寄货款时开立发票之时限147

一7短期票券交易商得以买进成交单替代发票147

一8货物税厂商应一律使用统一发票147

一9贸易商转开信用状向国内供应厂商订货供应商应以国外进口商为抬头开立发票148

一10航空联运票款报缴营业税释疑148

一11瓦斯业收取瓦斯设计费等免用统一发票148

一12旅宿业在结帐前所收价款免开发票148

一13旅宿业对签帐旅客开立发票课税规定149

一14经营房屋销售之介绍应以佣金收入为销售额开立发票149

一15建设公司预售房屋各期所收价款应分别开立发票149

一16建设公司合资兴建房屋开立发票与凭证列帐释疑149

一17建筑业预售房屋并约定客户以银行贷款抵缴尾款者开立发票之时限149

一18分期付款不论有无收到均应依期开立发票150

一19出租财产收取押金开立发票规定150

一20出租财产收取押金准按年计算销售额于首月开立发票150

一21报业广告费收入开立收据释疑150

一22营业人委托广告公司向广告媒体办理商品广告其统一发票之开立事宜151

一23有关外销开立发票时限及适用零税率应具备证明文件151

一24外销货物应开立二联式统一发票151

一25职工福利社对员工销售货物免用发票152

一26自来水公司销售呆废料下脚等货物准予掣发普通收据152

一27领取「内销与外销差额价款」应开立发票课税152

一28包作业不得以工程款抵付逾期罚款而免开发票报缴税款152

一29政府机关开立销售凭证规定153

一30由批发改为零售仍应核定使用发票153

一31设有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国营利事业开立发票之时限153

一32免税区外销事业提供劳务予课税区应开立发票153

一33由免税出口区售货予保税工厂应开三联式发票153

一34营业人销售货物与保税工厂开立发票之时限153

一35营业人于国外设发货仓库或于国外加工后运销第三国时其统一发票之开立事宜154

一36国外发货仓库实售额与原输出发票不同之处理154

一37统一发票之开立时限不因内销或外销而有所不同155

一38船务代理业之进口代理费佣金扣抵及列帐规定155

一39船务代理行收回代垫之港埠费用时应开发票155

一40办理代收代付业务有关凭证之处理155

一41分期付款方式代销之货物所发生之差价委托商应如何开立统一发票事宜156

一42营业人外销货物尚未取得外汇结售与银行者其销售额之计算156

一43奶品经销准于每日结算汇总开立发票156

一44奶品经销准依送货单开立电子计算机统一发票156

一45百货公司采用专柜销售结帐时取具进货凭证之条件及应办理之事项157

一46营业人之土地被征收于领取地价补偿费时应开立统一发票157

一47银行业利息收入免用发票158

一48银行业销售金币之收入及其手续费收入应开立统一发票158

二—统一发票应记载事项158

二1统一发票不敷填写销售货品目之规定158

二2合建分屋之销售额应按土地及房屋当地同时期市场价格从高认定158

二3娱乐票券之营业税额无须载明158

二4制造业或进口贸易之营业人销售与非营业人开立之发票应载明买受人名称及地址159

二5制造商或进口商销货开立发票规规定159

二6报关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开立发票释疑159

二7委托他人代销货物时统一发票之开立159

二8统一发票准予简写买受人名称地址160

二9中奖之统一发票收执联已载明买受人者以买受人为中奖人160

二10中油公司掣发车辆用油收据应载事项160

二11堆土机等之加油收据无须列印车号160

二12销售与渔民或菸农免征营业税燃料用油开立统一发票事宜160

二13广告公司办理广告开立统一发票应注明有关交易事项161

二14营业人可以刻有本事业或买受人名称地址统一发票编号之橡皮戳盖用于统一发票161

二15一次交易数项货物可汇总开立一张发票161

二16农产品批发市场拍卖毛猪所开计价单应分别载明销售额及税额162

二17鱼市场拍卖营业人所供应之鱼货其拍卖之成交价格应否含营业税释示162

二18饮食、旅宿业代他人支付之杂项费用免列入统一发票之销售额及总计金额162

二19保龄球馆收取球资之统一发票开立事宜163

三—退货或折让时统一发票之处理163

三1销售货物或劳务有销货折让之处理释疑163

三2开立统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应取得买受人之证明164

三3受粮食局补贴运费应书立折让证明单164

三4随货附现金抵用券之申报列帐处理164

三5买受人于开立发票后要求换开发票之处理164

三6统一发票退回另开立之处理程序165

四—收银机电子计算机开立发票之规定165

四1电子计算机开立统一发票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之处理165

四2电算机发票增印副联由所在地稽征机关核定166

四3尚未请准以电子计算机开立发票者仍得以之列印申报规定166

四4二联式收银机发票准予免载签帐卡号码166

四5营业人得申请各部门逐步使用电子计算机发票167

四6收银机因油墨不足致统一发票不明者应加盖统一发票专用章167

四7以人工开立统一发票之营业人如已购置电子计算机且具有列印及媒体申报之功能者得以电子计算机列印媒体申报167

四8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处理帐务前可以会计制度大纲送审169

第三十三条(申请进项税额扣抵销项税额时应备之凭证)169

1共同分担成本费用者可以进项凭证影本及分摊费用税额比例计算证明单申报扣抵169

第三十四条(帐簿凭证)170

1电子计算机记帐及处理会计准以元为单位170

2以电子计算机开立发票或处理帐务其凭证及帐表之保存规定170

3免办营业登记之外国营利事业连络处其帐簿应办理登记验印171

第三节申报缴纳171

第三十五条(自动报缴)171

1船只外销为顾全事实困难准以验收船只证明及出口签证作为外销证明文件173

2保税工厂进口货物无须填报货物金额173

3海关核发出口报单之影本不得作为零税率证明文件173

4海关核发「保税货物退运出口准单」应增壹联俾营业人申报零税率174

5进口货物税额申报174

6未对外销售之管理决策机构准免申报174

7不可扣抵之进项凭证不需申报174

8公营单位得申请以进项凭证编列明细表代替进项税额扣抵联申报174

9公营事业取具发票以外之其他凭证所载税额得申请以帐载金额扣抵174

10公营事业准以进项凭证明细表申报175

11政府机关销售货物劳务申报销售额与缴纳营业税事宜175

12政府机关销售货物或劳务交予买受人之记帐联可代替发票收执联175

13「营业人申报统一发票扣抵联明细表」及「营业人申报非统一发票扣抵联之其他进项凭证明细表」格式176

14以进项凭证编列明细表申报者可依规定申报扣抵179

15非当期发票提前申报扣抵者应予退件179

16非适用零税率之营业人不得每月申报179

17暂停营业期间发生之进项税额准予申报179

18以邮政挂号办理营业税申报之相关事宜180

19进项凭证扣抵联录成媒体申报后得予销毁180

20进项税额扣抵联稽征机关应予保存二年180

21「同一年度」之界定180

第三十六条(外国事业团体机关营业税之课征)180

1外国国际运输事业代理人课征规定181

2代理国外杂志社向我境内营利事业承揽广告纳税释疑181

3关于支付国外仲介者佣金课税释疑182

4外销事业向国外租用机器支付租金按购买国外劳务处理182

5「专供经营应税货物或劳务之用者」之涵义183

6设有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国营利事业销售劳务应报缴营业税183

7在我国境内设有固定营业场所之营利事业其销售劳务而由国外总公司在国外收款者应于收款十日内开立发票183

8外商从事救难服务之报酬应课征营业税184

第三十七条(外国技艺表演业之课征)184

第三十八条(营业税之申报机关)184

1核准由总机构合并申报并以媒体申报进销项者其所属其他固定营业场所申报规定185

2无对外营业之连络处其取得进项凭证可并总机构申报186

3经核准由总机构合并申报销售额之营业人登记事项如有变更之处理程序186

4营业人申请由总机构合并申报销售额及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所属单位明细表修正格式暨相关事项186

第三十九条(溢付税额之处理)188

1依强制执行程序取回分期付款货物不得退税188

2重复开立统一发票缴纳税捐者可申请退还或留抵189

3开始营业前取得固定资产之进项税额得核实退还189

4营业前之进项税额得予退还189

5公共汽车业票价不满十元其每期溢付税额准予退还189

6筹备期间溢付税额之退还程序189

7公司筹备期间之进项税额得于登记后核实退还189

8符合进口免税规定者已缴之税款可予退还190

9经营进口运输之国际运输事业溢付之进项税额可予退还190

10外销厂商使用虚设行号或遗失之发票申报退税应先查明不受退税期间一个月之限制190

11外销厂商以虚设行号发票申报退抵涉嫌违章之处理190

第四十条(查定课征)191

1特种饮食业纳税期限核释191

2因道路拓宽或兴建工程未营业之日数应扣除后方予查定191

3对于营业情形特殊之摊贩其销售额之查定192

第四十一条(进口货物营业税之代征及免征)192

1进口邮包申请免代征营业税之证明文件193

2我国境内设有分支机构外商直接对我国销售货物依进口货物办理193

3进口货物应补缴之营业税均由海关代征193

4保税工厂内销货物与非营业人之计税方式193

5营业人报关提供购票证有困难之处理194

6货物自保税工厂进入国内课税区应按进口课税195

7加工出口区进口模具运送课税区加工应由海关代征营业税195

8进口货物异议案件提供担保之核释195

9营业人进口货物其身分之认定196

10进口货物漏税额之计算196

11以缴纳保证金先行验放之案件其申报扣抵销项税额事宜196

12专营销售免税货物或劳务之营业人其进口货物应由海关代征营业税196

13各稽征机关应将擅自歇业或他迁不明之进口商税籍资料通报建档197

14外国工程包商在我国境内承包工程并由其购料之课税事宜199

15外国工程包商在我国境内承包工程由业主进口材料之课税199

第四十二条(缴纳税款方式及期限)199

第四十三条(核定营业额计征营业税之情形)199

1查定计算之营利事业实际营业额大于查定额者应补征200

2未办营业登记擅自营业应按业别规模补征营业税200

3未办营业登记擅自营业其每月销售额未达起征点者之处理201

4对于营造业包工不包料工程业主购料凭证之查核201

5营造业包工不包料工程应按实际承包工程价额课税201

第四节稽查202

第四十四条(进销项之稽查)202

第六章罚则202

第四十五条(未依规定申请营业登记之处罚)202

1经税捐机关准予设籍课税但未办妥营利事业登记前即行营业处罚释疑203

第四十六条(违章处罚(一))203

第四十七条(违章处罚(二))204

1营业人确无销货虽未领用统一发票免予处罚204

第四十八条(不补正统一发票之处罚)204

1营利事业开立发票未盖专用章应予处罚205

2开立发票之统一编号栏填错经正仍错误之处罚205

3未依规定开立三联式统一发票而开立二联式者应予处罚205

4统一发票书写错误未依规定作废重开应予处罚205

第四十九条(滞报怠报之处罚)206

第五十条(滞纳之处罚)206

1按日计算利息系依中央银行核定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最高利率办理207

2已于期限内申报销售额或统一发票明细者逾期缴纳税款之处理207

3营造业受停止营业处分时建管机关应予配合207

第五十一条(漏税之处罚)208

1未经认许之外国公司涉嫌违章漏税应由实际行为人负责208

2虚报存货经申报扣抵或退税者应追缴溢抵溢退税款并处罚209

3进口货物漏税额不足五千元者免罚209

4同笔交易购货退货均未申报扣抵扣减税额者免补税送罚209

5虚设行号或以不实之统一发票申报扣抵应予处罚209

6以虚设行号之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者其补税及处罚计算212

7免用统一发票之营业人以虚设行号之发票交买受人作扣抵凭证应予处罚212

8短漏报销售额与虚报进项税额事后自动报缴者免予处罚212

9营业税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系以纳税义务人未申报及未缴税为要件213

10一般饮食业非法经营女性陪侍之处罚规定213

11未办营业登记擅自营业其每月销售额未达起征点无须按漏税处罚213

12进口货物违反海关缉私条例其营业税之征免及处罚原则213

13进口货物违反货物税条例其营业税之免罚规定214

14对于以不实之进项凭证冒抵税款自行补税后又异议者之处理214

15未办登记之营利事业每月销售额已达使用统一发票标准而未依法取得或给予凭证之处罚214

第五十二条(漏短开统一发票之处罚)215

1在旧营业税法施行期间漏开发票之处理215

2一年内经查获漏税短开发票达三次即应核定停业处分215

3「一年内」之认定215

4报关行受托代雇车辆搬运货物收受非实际搬运人之统一发票处罚倩形216

5己依营业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处罚者免再并依税捐稽征法第四十四条处罚216

第五十三条(停止营业处分)216

1营业人补税应征销停业处分217

第五十四条(罚锾案件之裁定)217

第五十五条(案件之裁定期限与强制执行)217

第五十六条(删除)217

第五十七条(优先受偿权)218

第五十八条(统一发票给奖办法之订定)218

1发票上买受人名称因别字更正不影响奖金之核发219

2金门地区不适用统一发票给奖办法219

3营业人主动检举虚设行号之奖励219

4统一发票以所属月份之号码对奖220

5私立医院诊所取得贰联式发票中奖准予检据领取奖金220

第五十九条(施行细则)220

第六十条(施行日期)220

(附录)220

1金门马祖地区暂缓实施新制营业税220

2台北金门航线收入之课征220

3国内银行之资金存入境外金融机构利息免税221

4银行存放于「国际金融业务分行」之资金利息免税221

5信用合作社农渔会信用部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221

6合作社存款准备金之利息收入免税221

7以所缴营业税抵缴矿区税者应以「实缴税额」为范围221

8稽征机关办理营业人违反营业税法停止营业处分作业要点221

贰、印花税法令释例225

印花税法225

第一章总则225

第一条(本法适用范围)225

1法院公证书正本贴花释疑225

2公立医院所用凭证应依法贴花225

3国军官兵货款购置住宅所立凭证属课税范围225

4台银退还押标金或保证金支付凭证领款人未盖章者免税225

5押标金于决标后转列为保证金征免规定226

6托收统一发票奖金取款条不属课税范围226

7国际证券投资信托公司发行「受益凭证」非课税范围226

8在我国境内签章订约即为我国境内书立之凭证应课税226

9以影本代替正本在国内使用应贴花227

第二条(印花税之征收方法)227

第三条(金额之计算单位)227

第四条(纳税凭证之保存年限)227

第二章课征范围228

第五条(课征凭证之种类与范围)228

第一款—删除229

第二款—银钱收据229

二1奖学金收据应贴花229

二2公私立学校学生领取奖学金之收据或印领清册应贴花230

二3自由职业者业务报酬所具收据应贴花230

二4通知单如为收款凭证即为银钱收据性质不论自收代收均应贴花230

二5青果运销合作社检验成绩表合于银钱收据性质230

二6农会洋菇供销结算表具扣回款凭证性质230

二7摊期缴款证有收款人认章无另立收据应课税231

二8无代替收据性质之证明书免税231

二9支付利息传票有付讫字样应贴花231

二10向金融机构支取定期存款利息存款单盖章应贴花231

二11向金融机构支领利息存款单盖章办理转存应贴花231

二12中信局所使用让售宿舍房地分期收款内部往来送款簿缴款人收执联应课税232

二13金融机构办理放款其收本息凭证应课税232

二14渔会办理渔业贷款课税释疑232

二15修正「合会业务各种凭证贴用印花税票须知」免税范围例外规定233

二16军医院民众诊疗处收取诊疗费收据与公立医院无异236

二17卫生所医疗费收据不得免税236

二18不动产买卖契据贴花释示236

二19受赠同意书上载有金额应属银钱收据236

二20自然人代售车票佣金收据不得免税236

二21领取保险给付应贴花236

二22保险户领取解约金所立收据应贴花237

二23收取分期付款于契约书中逐期盖章注明收讫者应贴花237

二24载明「收讫」等字样之附件条件买卖契约书具银钱收据性质237

二25代收代付款项收据应贴花237

二26营利事业受托代销货品其结帐单之课税237

二27注明代收代付款之发票免贴花237

二28空运事业自国外载运货物入境运费收据免征税238

二29并入新制营业税之统一发票及具有发票性质之银钱收据不课印花税238

二30收回垫付款所立之领款收据应贴花238

二31预售车票收取整笔票款之收据课税规定238

二32票券交易商收取保证费等单据课税规定238

二33证券业所掣给之收据应按银钱收据贴花239

二34省食粮局收款收据课税239

二35公卖局菸酒配销通知单免贴花239

二36报费及杂志社收入收据课税规定239

二37小规模营业人收据免税规定239

二38广播电台制作节目收取补助费应课税239

二39「个人一时贸易资料申报表」非属课税凭证239

二40营业人出售土地开立统一发票者免贴花240

二41已开立发票之营业人收款时免贴花240

二42受领农林厅补助及奖励费所立收据应按银钱收据贴花240

二43收取废宝特瓶回收处理费开立之收据应贴花240

二44以转帐方式缴款之存入凭条根可作为入帐之原始凭证并免贴印花240

第三款——买卖动产契据240

三1汽车让渡证如未另具买卖契据应贴花240

三2空白让渡证未使用时免贴花240

三3附条件买卖动产契约书贴花释疑240

三4汽车经销商所书立车辆及用品预约单贴花事宜240

第四款——承揽契据241

四1工程委托契约属承揽契据性质242

四2建筑师公会会员使用之「委任同意书」应贴花242

四3水利会受托代办工程以自己名义所订之工程契约书应课税242

四4林务局使用之台湾省国有竹林清理保育契约属承揽契据242

四5工程合约已就工程造价与营业税分别载明者可按工程造价贴花243

四6工程合约书未就工程造价与营业税分别载明应按总价额贴花243

四7承办公粮经收保管加工之契约系属承揽兼具代办之混合契约243

第五款——典卖让受及分割不动产契据243

五1抛弃继承产权书不属课税范围243

五2遗产分割协议书课税规定243

其他——非课征范围244

1股款收据自六十七年七月五日修法后免贴花244

2金融机关出具之存款证明不再贴花244

3出具与各共同委托公司之单据分割证明书免贴花244

4收受有价证券所具收据不属银钱收据课征范围244

5收受汇票本票支票所出具之收据免贴花244

6收受票据所出具之收据不论原因为何亦不论有无金额记载均免贴花245

7保费收入保险赔款等如以票据支付免贴印花245

8刑事保证金如为有价证券或票据其领回所立之收据免贴花245

第六条(免纳印花税之凭证)245

第一款——政府机关凭证247

一1公营事业及政府机关所属商业性机构无免税适用247

一2土地银行代理政府机关经收费用收据印花税征免规定248

一3金融业义务代办收取国宅建地价款缴款回执免税248

一4银行公库部视为政府机关其凭证免贴花248

一5代库银行及邮局各种凭证免税248

一6外监劳务收入所具收据免税248

一7村里办公处收取建设配合款收据免税248

一8村里办公处修缮费补助款收据免贴花249

一9中央公务人员购置住宅辅助会合约免税249

一10中央公教人员住宅辅建及福利互助会所具收回贷款收据免税249

一11「中美基金贷款合约」免税249

一12粮食局各种凭证征免规定249

一13福利总处及供应中心各种凭证免税250

一14工业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费收据免贴花250

一15政府委托之工业区开发机构所具凭证征免规定250

一16电信局非政府机关250

一17私立短期补习班不具学校性质250

一18地政事务所特约代理人代办费收据免贴花251

一19签证银行所立之代收进口业务手续费证实书免贴花251

一20过港隧道通行费收据免贴花251

一21国有财产局等单位书立之产权移转证明书免纳印花税251

一22国有财产局与私人所订之分割不动产契约书私人部分应贴花252

一23市地重划会出售抵费地所立产权移转证明书应贴花252

第二款——公私立学校处理公款凭证252

二1未立案之育幼院所立凭证不予免税252

二2补习班与学校性质不同其凭证应依法贴花252

二3家长会领取学校代收款项收据应贴花252

二4学校代收学生家长会费等所立收据免贴花253

二5学校员工合作社开立之收据不合免税规定253

二6学校代办工商企业委托研究或试验之收款凭证免税253

二7公私立托儿所公款凭证免税规定253

第三款——公私营事业组织内部单据253

第四款——催索欠款或核对数目所用帐单253

第五款——已贴用印花税票凭证之副本或抄本253

第六款——车票船票航空机票及其他往来客票行李票253

六1公车处所具购票证明非课税范围253

第七款——农产品凭证253

七1农民身分之认定253

七2农会办理共同运销所具凭证之征免254

七3办理共同运销收取手续费之凭证可免征印花税254

七4共同运销之认定标准254

七5农产品批发市场改组为公司后与一般营利法人无异255

七6农民将政府补贴之稻谷转售予农会所立之价款收据免贴花255

第八款——薪给工资收据255

八1员工资遣医疗补助费收据合于免税规定255

八2征属各项补助费救济费收据或名册免贴花255

八3功勋子女教育公费及兼课教员钟点收据贴花核示255

八4公务员退休金、福利互助费等所立收据免税256

八5选手膳杂及车马费印领清册免税256

八6公私立企业职工所领退休金等收据免贴花256

八7企业员工福利社发给员工各项补助费之收据免贴花256

八8验船协会所发研究费属薪资收据256

第九款——赈金恤金养老金收据257

九1领受汽车肇事赔偿款项收据不合免税规定257

九2违建拆除救济金收据与免税规定不合257

九3县政府委托收容贫苦老人所拨伙食及服装费属账金性质257

九4补助低收入户工程材料费清册免税257

九5车祸慰问金属赈金性质257

九6仁爱基金专户之收据免贴花257

九7因灾害减免予以退还之农田水利会会费可免税258

九8医疗院向社会局请领医疗补助所出具之收据应贴花258

第十款——义务代收税捐或捐献政府款项之收据258

第十一款——义务代发政府款项于向政府领款时所具收据258

第十二款——领受退还税款收据258

十二1菸酒代理商领取公卖局退还溢缴之公卖利益应纳印花税258

十二2领回刑事保证金之收据与领受退还税款之收据性质不同258

第十三款——销售印花税票收款收据258

第十四款——公益慈善团体受捐赠收据258

十四1公益慈善团体接受政府补助所具收据免税258

十四2职工福利会须经登记始有免税之适用259

十四3财团或社团法人向会员收取入会费所立之收据可免贴花259

第十五款——农田水利会收取会员水利费收据259

第十六款——修建国际航线船舶契约259

十六1修建国际航线船舶分包工程之契约免贴花259

(其他法律规定)259

1邮政业务单据免税259

2邮局购置房地产所书立向主管机关申请物权登记之契据准免贴花259

3完成证券买卖行为直接必要之凭证免贴花260

4证券业制作之买卖报告书及对帐单内载之手续费收入无另立凭证仍免税260

5中央信托局委托金融机构代收保险费收据免税260

6农会代收农民健康保险费之收据准免贴用印花260

7医疗机构承办劳保之医药费收据免贴花260

8医院向劳保局领取医疗收据免税261

9医疗机构收取公保医疗费收据免贴花261

10请领劳保给付所具收据免贴花261

11学生、渔民、矿工团体平安保险保费收入凭证尚无免税规定261

12自运肥料运费补助费印领清册免税261

13搬运稻穀补助费印领清册免贴花261

14领取政府办理农业推广计画蔬菜研究及铺设农路补助款清册可免贴花262

15渔民领取政府补助购买渔业仪器款收据免贴花262

第三章税率或税额262

第七条(印花税税率或税额)262

第一款—删除263

第二款—银钱收据收受押标金收据263

二1代售车票之佣金按千分之四计缴印花税263

二2以委托人名义书立凭证应由委托人贴花263

二3土地专业代理人所立费用收据贴花计算263

二4以公债券抵充押标金所具单据免贴花263

二5押标金转列为保证金贴用印花税票释疑263

二6领回押标金是否贴花释疑264

第三款——承揽契据264

第四款——典卖让售分割不动产契据264

四1产权移转证明书立据人为政府机关者免贴花264

第五款——买卖动产契据264

第四章纳税方法264

第八条(印花税之缴纳方法)264

1应税凭证记载事实之履行与否并非免税理由265

2总缴印花税保险单据退保处理规定265

3尚未使用之让渡证毋须贴花265

4核准总缴后仍得申请改以实贴265

5外商金融对我国进出口商融资收取利息及手续费纳税之规定265

6溢缴之印花税款得适用税捐稽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退税或抵缴266

7保户以支票缴付保费保险公司先行报缴印花税其溢缴之印花税款准予扣抵266

8不动产契约书在申请物权登记前解除契约者已贴之印花税票不得退还266

第九条(印花税征至元为止)267

第十条(印花税票之注销)267

1注销不得以铅笔划线之267

第十一条(印花税票注销之效力)268

第十二条(视同正本使用)268

1核释本法第十二条规定之贴花责任268

2法院公证书正本应分别贴花268

3以合约影本盖公司及负责人印章办理进出口手续视同正本使用268

4不动契据如仅书立一份时应由立约人或申请物权登记之人负责贴花269

第十三条(兼用凭证及代用凭证之税额)269

1内部往来送款簿如具银钱收据性质应贴花269

2具有代替银钱收据性质之缴款凭证应贴花269

3结帐单加印收据联者具银钱据性质269

4农民团体承办公粮经收保管加工之契约应依承揽契据贴花269

第十四条(同一行为两种凭证之贴用税票)270

第十五条(续用凭证之纳税方法)270

1续订新约保证金收据印花税征免270

第十六条(修改原凭证)270

第十七条(外币折算)270

第十八条(未载明金额之计贴标准)271

第十九条(删除)271

第二十条(支取银钱簿摺之贴花方法)271

第五章印花税检查272

第二十一条(印花税之检查机关)272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法凭证之举发)272

第六章罚则273

第二十三条(违反贴用税票规定之处罚)273

1凭证贴花请释期间短贴花非漏税274

2应税凭证于查获违章前补贴者免罚办274

3漏贴印花经举发后贴于非纳税凭证仍属漏税275

4印花税违章与否以检查为准不能因事后补贴而免除其责任275

5查获漏税凭证为影本经承认者即得补税处罚275

6自动报缴逾三十日未缴者不适用通知补征与申请复查规定275

7贴用过期作废或伪造印花之处罚276

第二十四条(违反注销规定之处分)276

1低税率凭证误按高税率贴花销印计罚从低276

2印花税票上涂腊再予注销者应受处罚276

第二十五条(妨害检查之刑责)277

第二十六条(违反两种情事以上合并处罚)277

第二十七条(罚锾案件之强制执行程序)277

1稽征机关退还保证金按退税方式无贴花问题280

2罚锾无法执行可将原抵缴保证金抵充280

第二十八条(法院之举发)280

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之补正)281

1应税凭证委托他人代贴如有违章其责任仍由纳税义务人担负281

2违章人所在不明可迳令凭证使用人或持有人补税免罚281

3凭证使用人或持有人拒绝补贴之处理281

4以委托人名义书立凭证其课税及违章主体仍为委托人282

第七章附则282

第三十条 施行细则之拟订282

第三十一条 施行日期282

叁、证券交易税法令释例283

证券交易税条例283

第一条(课税范围)283

1行政院台七十七财字第二八六一五号停征证券交易税释函不再适用283

2综合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被认分散所得后其股票改回自己名义免征券交易税283

3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单免征证券交易税284

4买卖未经签证之股票仍应课征证券交易税284

5买卖未上市股票仍应课征证券交易税284

6未发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代表股份之凭证免课税284

7公司办理现金增资改由非股东认缴不属买卖有价证券284

8以股票充抵股款并移转登记与被投资之营利事业非属有价证券之买卖285

9公司合并后存续之公司或新设立之公司承受变更组织前公司持有价证券免课证券交易税285

10同一公司股东间股票之交换以其差价课征证券交易税285

11夫将记名股票于民法修正后变更为妻之名义免征证券交易税285

第二条(税率)286

1原填报之成交单价及总价如有错误准更正并退税286

2证券交易税之课征与资产净值无关286

第三条(纳税义务人代缴方法)287

1于国外买卖我国公司发行之有价证券应依法课征证券交易税287

2买卖有价证券其在我国境外完成转让者可于办理过户前缴纳证券交易税288

3交易行为已完成者代征之税款不退还288

第四条(代征人)288

1代征人依法代征并缴纳证券交易税后不得变更代征人名义288

2证券持有人未缴纳证券交易税如代征人已赔缴者可免证券发行公司再赔缴289

3法院拍卖之股票应由买受人代征证券交易税289

第五条(帐册文据之调查)289

第六条(发行公司报告事项)290

1私人间买卖零星股票凭过户申请书及缴税联办理过户登记290

2股票受让人未依法代征由其户籍所在地稽征机关移罚290

第七条(举发之奖励)290

第八条(代征之奖励)291

1代征人奖金金额在一元以下者免发291

第九条(不代征、短漏征或怠报之处罚)291

第十条(逃漏税之处罚)292

第十一条(滞纳之处罚)292

1代征人虽未依限缴纳税款但无侵占意图者免移送法院依侵占公款论处292

第十二条(税额滞纳金之缴纳与缴款书之送达)293

第十三条(行政救济)293

第十四条(罚锾案件之强制执行及抗告)293

第十五条(书表单据格式之订定)294

第十六条(施行日)294

肆、营业税法暨附属法规295

营业税法295

营业税法施行细则321

修正营业税法实施注意事项331

营利事业登记规则335

税捐稽征机关管理营利事业会计帐簿凭证办法339

统一发票使用办法345

统一发票给奖办法353

营业人使用收银机办法357

兼营营业人营业税额计算办法361

营业人进、销项媒体资料申报注意事项363

营利事业使用电子计算机处理帐务管制要点375

海关代征营业税稽征作业手册379

法院、海关及其他机关拍卖或变卖货物课征营业税作业要点385

营业税特种税额查定办法393

营业税特种税额查定费用标准397

小规模营业人营业税起征点398

摊贩销售额查定要点399

摊贩分类分级定额课征营业税标准表400

摊贩课征营业税基本点数标准表401

摊贩课征营业税营业地段点数标准表402

统一发票稽查要点403

会计师代理营业税查核申报注意事项405

税捐稽征机关加强饮食业营业税查征要点407

稽征机关办理营业人违反营业税法停止营业处分作业要点411

稽征机关人员查获虚设行号奖励要点413

农耕用机器设备及农地搬运车使用免征营业税燃料用油作业须知417

渔船用汽油免征营业税用油标准及作业须知435

营利事业统一发证办法443

台湾省营利事业统一发证作业要点447

伍、印花税法暨附属法规451

印花税法451

印花税法施行细则457

印花税汇总缴纳办法461

印花税检查规则465

银行业使用之凭证划一贴用印花税票须知470

修正合会业务各种凭证贴用印花税票须知474

陆、证券交易税条例暨附属法规477

证券交易税条例477

证券交易税条例实施注意事项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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