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惩罚Ⅰ、惩罚Ⅱ与行为反应后所施加的刺激之间的依存关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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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两种形式的外源性惩罚:内涵、后效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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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心理学家(Eggen&Kauchak,1992;Woolfolk2001)一致性地将惩罚分为两类:施加型惩罚(presentation punishment)和移去型惩罚(removal punishment)[3-4]。前者指在机体作出行为反应之后施加某种厌恶性的刺激,如学生因抄袭作业受到罚站、训斥等,这类惩罚旨在减少受罚行为再次发生的可能性,也称作惩罚Ⅰ;后者指在机体作出行为反应之后取消某种有益的刺激,如学生因考试作弊取消奖学金、个人荣誉称号等,其目的也在于减少受罚行为再次出现的可能性,也称作惩罚Ⅱ。两种类型的惩罚与行为反应之后所施加的刺激之间的依存关系参见表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