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各期租金与银行借款收付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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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企业差额计税会计核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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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融资租赁企业在承接直接租赁项目,在租赁标的物采购环节一次性或根据付款进度分次取得设备款的进项发票。在租赁期内,根据与承租人的约定分期收取租金,按每期收取的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每期租金由本金和利息构成,相应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税额也包含了本金部分销项税额和租息部分销项税额,本金部分销项税额实质上就是将购买设备取得的进项税额在租金收取时分期开具给承租人。在每月确认租息收入时,由于未实际收到租息,因此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通过“应交税金-待转销项税额”科目核算。参照这一要求,融资租赁企业根据自身核算特点可在该科目下设置“本金”、“租息”、“差额计税”等明细科目。以下仍以前述直接租赁的例子提出一些具体账务处理建议以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