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第三方类型(以纠纷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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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与路径:新型城镇化中失地农民依法维权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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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郭星华,王平:《中国农村的纠纷与解决途径——关于中国农村法律意识与法律行为的实证研究》,江苏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第74页。

传统的“厌讼”观念在农村地区有着深厚的成长土壤,在农业社会中遵循的“礼治”和“德治”使得人们本应进入司法程序的纠纷、矛盾在内部得到解决。改革开放后我国虽然进入了诉讼的“爆炸式”增长时代,但是在广大农村地区厌讼观念仍然占据了主流,正如费孝通所讲:“乡土社会中,法律是无从发生的”。[8]虽然无讼的理念对于当今民间纠纷解决有着巨大的意义,但是这种温和的纠纷解决方式对于维权的彻底性显得力不从心。“无讼”使得失地农民的维权方式更多的倾向于“请人调解”“找找关系”“上访”等方式,即使这样的方式使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面临较大的风险,但是相比较更具程序性的司法途径,这样的方式更加熟悉、可行。从表1中可知,通过司法救济的途径相较于其他途径明显短缺,“厌讼”的传统得到了明显的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