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案例一与案例二情况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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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店转让的法律性质与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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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例一中,法院认为转让合同有效,同时也在判决说理中体现了网络店铺是属于可转让和买卖的“物”;而在案例二中,法院认为网络店铺不属于“物”的范畴,原被告的网络店铺的买卖是原告将其与淘宝网络经营平台之间债权债务概括转移至被告,因为原告没有经过淘宝的同意,所以原被告之间的合同不生效。实务中的裁判分歧引起了我们的一系列思考:网络店铺的属性究竟是什么?网络经营平台限制商户之间的店铺转让是否有违交易自由原则?网络店铺到底是属于网络经营平台,亦或是属于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