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案例一与案例二情况对比》
在案例一中,法院认为转让合同有效,同时也在判决说理中体现了网络店铺是属于可转让和买卖的“物”;而在案例二中,法院认为网络店铺不属于“物”的范畴,原被告的网络店铺的买卖是原告将其与淘宝网络经营平台之间债权债务概括转移至被告,因为原告没有经过淘宝的同意,所以原被告之间的合同不生效。实务中的裁判分歧引起了我们的一系列思考:网络店铺的属性究竟是什么?网络经营平台限制商户之间的店铺转让是否有违交易自由原则?网络店铺到底是属于网络经营平台,亦或是属于个人?
图表编号 | XD00892961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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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7.30 |
作者 | 林亚婷 |
绘制单位 | 华侨大学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